湖北計劃生育條例
年1月13日,第十二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湖北省夫妻生育“兩孩”的條件。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湖北計劃生育條例,僅供參考。
湖北計劃生育條例二胎新政策調整修改了五點:
1、刪除晚婚、晚育的規定。
2、將《條例》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3、明確再生育的條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規定,將再生育的條件修改為:
(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4、將再生育審批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病殘兒鑒定權限由市州鑒定組織鑒定下放由縣級鑒定組織進行鑒定,將違法生育親子鑒定權限由省級下放到市(州)。
5、明確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適用辦法,規定夫妻雙方均非本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
湖北省二胎生育政策:
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韻;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夫妻雙方屬農村村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三)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四)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并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