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企業規章制度內容
白酒企業規章制度內容
為加強財務管理,適應激烈市場競爭要求,提高企業效益,實現企業上新臺階,根據有關會計法規和本廠實際,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總原則
1、本廠各員工必須尊紀守法從本廠整體利益出發,相互協作。
2、本廠各生產經營部門必須相互銜接,各負其責。
3、須做到錢帳分管,帳物分管,手續齊全。
二、材料采購制度
1、材料庫存既保證生產需要,又無積壓,采購費用小。
2、每次采購必先由倉庫向采購部門申請。
3、采購部門根據申請打訂單,送財務部審核、廠長審批方可向客戶聯系采購。
4、采購部門必須保證材料及時、保質、保量、價優到位。
5、材料進廠以后,倉庫必及時清點數量,質量管理部門驗收質量合格后,倉庫填制入庫單,有關人員簽字送財務部門,倉管人員及時登記入帳。
三、銷售業務制度
1、銷售業務人員必須詳細登記客戶資料。
2、銷售業務人員必須同客戶確定好售價、付款方式、送貨方式以及有關事項。
3、業務人員給客戶價格優惠必須經廠長審批,并留財務部門存檔。
4、業務人員必須負責客戶全套服務,包括客戶對產品的要求,送還貨期,貨款追回。
5、發貨時必須由發貨人在出庫單上簽字,并由業務人員負責在當日辦理各客戶的帳單或貨款回收。
四、費用報銷制度
依費用報銷的暫行規定
五、現金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必須遵循錢帳分管,錢票分管原則,會計管帳票,出納管錢。
2、每項現金收入必須由會計開據票據,出納收現,并在票上簽字蓋上“現金收訖”戳記。
3、現金收款票據必須設置多聯,客戶、會計、出納、經辦人分別一聯,以便核對。
4、出納必須確保現金的安全,防止遺失、偷竊。
5、出納必須根據經辦人簽字、會計審核、廠長審批的憑據付款。
6、出納必須即時登記現金日記帳,核對收入、支出、余額并與實際庫存現金相符,做到日清日結束。
7、出納不得擅自借款給員工,借款必須有廠長批準簽字,并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8、月底會計同出納核對現金余額和銀行存款余款,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六、成本控制制度
1、各生產員工必須有很強的成本意識,不斷提高自己的生產技術水平,節約材料,提高速度,保證產品質量。
2、會計要同其他部門制定每年每種產品的成本計劃,材料耗用定額,費用標準。
3、材料入庫保管人員立即同生產人員組織驗收,清點數量,檢查質量,如有數量和質量問題,及時通知采購部門和供應商。
4、材料入庫及時由保管人員填制驗收單,驗收單上必須有檢查質量人員和保管人員同時簽名,一份三聯,及時送財務、采購部門,以便核對。
5、車間生產需材料必須填制領料單,并有生產和倉庫部門同時簽名,并報財務部門。
規章制度的特點
1、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一經生效,有關單位或個人就必須嚴格遵守或遵照執行。如果違反有關條款,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2、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于機關單位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組織。規章制度是這些法定作者根據自己的職責和權限制訂,是本級機關權力意志的反映。
3、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們的行為準則,就不宜經常變動和修改,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不能將脫離實際的條文,屬于臨時性的、個別性的問題,暫還沒有條件實行的問題引入規章制度。但并不是說規章制度是一成不變的,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或環境發生了變化,我們應及時修改并完善它。
企業規章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制度是企業賴以存在的體制基礎;是企業員工的行為規范;是企業高效發展的活力之源;是企業經營活動的體制保障。我公司為有需求的企業提供全面或部分企業規章制度的設計、修改、制作。主要服務內容:
1、企業招聘制度;
2、企業考勤制度;
3、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4、企業績效考評制度;
5、企業培訓制度;
6、企業競聘制度;
7、職務晉升制度;
8、企業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
9、建立員工手冊;
10、制度的培訓。
企業規章制度的注意事項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規章制度內容的設置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合法合理
就是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能夠被法律認可的大前提。
具有可操作性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沒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業規定:“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有各的說法,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
完備性
盡可能多地考慮生產經營、員工管理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避免發生情況后“無法可依”。
邏輯性
特別是在獎懲制度中,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較好地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企業規章制度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