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窩裝修公司規章制度
安樂窩裝修公司規章制度
一、總則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
2、關心企業、熱愛本職工作、講究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做到文明禮貌服務,努力維護影城聲譽。
3、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提高服務質量、爭取更多客源。
4、嚴格執行國家_規定,落實各項計生措施。
二、工作態度
1、依時上、下班,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如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經上級同意后方可離開。
2、上班時間不做私事、不打私人電話、不得陪親友在影院內瀏覽等。
3、工作時間不吃東西、喝酒或看書報,不高聲談話或閑聊。
4、在工作場所內要面帶笑容,熱情禮貌站立待客,急觀眾之所急。不得用粗言穢語譏諷觀眾,或用不禮貌、不理睬的行為對待觀眾。要處處為觀眾著想,讓觀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5、服從上司的安排和調配,對上司要禮貌,認真遵守影城的規章制度和做好崗位服務規范要求。
6、員工之間要真誠團結、互助互愛、共同努力搞好影城的業務,提高影城的聲譽。
7、關心企業、積極提出合理化的意見。愛護影城財務,勤儉節約、拾金不昧、拾獲觀眾遺留物品應及時上報,做個有職業道德的員工。
三、儀容儀表
1、員工上崗必須穿工作服,按規定佩帶工號牌,保持精神充沛及整齊清潔。
2、男員工不得留長頭發,發腳不遮蓋耳部及后衣領為適度,應勤修剪頭發。
3、女員工不得披頭散發,頭發長度不超過肩部為適度。不得梳怪異發型,保持清雅淡妝、不得濃妝艷沫,避免使用味濃的化妝品。
4、員工指甲應保持清潔,上班時不得佩戴過于夸張的`飾物。
四、安全問題
1、注意防火、防盜。上、下班時注意檢查自己崗位地段的責任位置是否安全,發現事故苗頭、聞到異味要及時報告及查找原因。
2、遇到意外事故或在緊急情況下,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值班經理的指揮,通力合作全力保護人身安全和影城公共財產。
五、內務制度
1、因工作崗位需要,影城發給員工工作制服及工號牌。上班時間必須穿著工作服及佩戴工號牌,部門主管有權隨時檢查。另外,除因工作需要或經批準外,不能穿著工作服離開影城,下班后須將工作服存放在本人更-衣柜內。
2、離職時必須將工作服及工號牌等交回影城,如有遺失或損壞則按有關規定賠償。
3、工作服或工號牌遺失應立刻向上級報告,并按規定到財務部交費辦補領手續,所引起的一切責任由遺失物品者負責。
規章制度的特點
1、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一經生效,有關單位或個人就必須嚴格遵守或遵照執行。如果違反有關條款,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2、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于機關單位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組織。規章制度是這些法定作者根據自己的職責和權限制訂,是本級機關權力意志的反映。
3、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們的行為準則,就不宜經常變動和修改,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不能將脫離實際的條文,屬于臨時性的、個別性的問題,暫還沒有條件實行的問題引入規章制度。但并不是說規章制度是一成不變的,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或環境發生了變化,我們應及時修改并完善它。
企業規章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制度是企業賴以存在的體制基礎;是企業員工的行為規范;是企業高效發展的活力之源;是企業經營活動的體制保障。我公司為有需求的企業提供全面或部分企業規章制度的設計、修改、制作。主要服務內容:
1、企業招聘制度;
2、企業考勤制度;
3、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4、企業績效考評制度;
5、企業培訓制度;
6、企業競聘制度;
7、職務晉升制度;
8、企業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
9、建立員工手冊;
10、制度的培訓。
企業規章制度的注意事項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規章制度內容的設置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合法合理
就是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能夠被法律認可的大前提。
具有可操作性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沒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業規定:“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有各的說法,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
完備性
盡可能多地考慮生產經營、員工管理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避免發生情況后“無法可依”。
邏輯性
特別是在獎懲制度中,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較好地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企業規章制度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