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倉儲部規章制度
企業倉儲部規章制度
為加強倉庫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1. 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倉庫;
2. 不得在倉庫內吸煙,做好防火、防潮、防盜、防塵工作,以確保貨物安全;
3、倉管員應對倉庫的儲備情況熟悉掌握,如有儲備不足要及時報告給專職文員;
4、嚴格按配送公司劃分為合格品存放區,不合格品存放區;做到產品的.有序擺放;
5、根據訂貨單以及對方的送貨單查驗貨物,如有差異應及時反映給專職文員,如無誤填寫入庫單;
6、貨物發放嚴格執行先進先出;每星期檢查一次分庫庫存報表余額,以便調劑發貨;
7、根據文員的發貨單,先開單、后發貨,仔細檢查所發產品的數量、型號用專用膠帶打包并貼好貨運面單;并填好發貨記錄單;
8、倉庫嚴格按單出庫,如有不符,倉庫與配送點核實后必須即時辦理補單、補貨手續;
9、不論什么情況,配送點必須按總倉出庫單入庫,遇貨運公司丟失貨物,倉庫應及時與貨運公司聯系,確認后將所丟失的貨物另行出庫補給配送點;
9、對各配送點的退貨要對單清點,并分類入庫;退庫要求2人清點,填好退庫單后交文員進行跟蹤;
10、每天做好庫存日報表后必須核對庫存,確保帳實相符;如有不符必須當日查清;
11、報表準確性由經理核查;
12、每月26號盤點一次,由經理安排專人進行實地盤點;
13、訂單要求每天發出,遇不發單時倉庫必須通知配送點。每星期六為盤點日;
14、如貨物丟失,按貨物零售價的70%由倉管員賠償;
15、單據、報表按月封箱保存半年;
16、統一的退貨地址:廈門市湖里區枋湖村 方婷收 0592-8286146
17、倉管員如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報告經理,經公司同意辦理交接手續后方可辭職;
企業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產權清晰,權職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現代企業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企業法人制度。它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企業法人制度,就是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擁有經營權(法人財產權),在對所有者承擔責任的前提下,能夠獨立支配企業的財產。
二是有限責任制度。實行有限責任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有限責任制度有兩層含義:一是企業只以全部法人財產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二是當企業破產清償債務時,出資者只以投入企業的資本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三是科學的組織制度。現代企業通過建立科學的組織制度來協調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企業制度大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資產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確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
2、企業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有效運轉。
3、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盈利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公司制度有哪些制度
完整的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如下內容:
1、行政管理
考勤管理、印章管理、著裝管理、后勤管理、衛生管理、安全管理、檔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辦公設備管理、辦公用品管理、社會保障、工資福利、崗位職責、績效考核等方面;
2、財務管理
現金管理、費用開支、差旅費標準、電話費標準、賬冊報表管理、數據統計分析、計量管理、倉儲管理等內容;
3、生產管理
崗位職責、操作規程、產品標準、工藝流程、控制參數、安全規程、設備管理、現場管理、質量管理、產品檢驗等;
4、業務管理
采購管理、銷售管理、經銷商管理、價格管理、物流運輸、市場調研、宣傳推廣、客戶服務等內容。
5、其他
產品研發、科技創新、資本運作、進出口貿易等一般小企業是不涉及的。
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后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后再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采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于秘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里,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