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合伙公司規章制度
創業合伙公司規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2、調休:
A、每月可以調休四天,調休以月為單位計算,不可累計;
B、調休兩天以下(含兩天)需提前兩天申請,經辦事處主任同意后進行調休;
C、調休兩天以上,需提前七天申請,經辦事處主任同意后進行調休。
3、病假、事假
A、請病假或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附件1),病假則需附上國家正式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或診斷證明。
B、每月病假累計超過三天(不含三天)則扣除當月獎金的10%;超過七天(不含七天)則扣除當月獎金的20%;超過15天扣除當月獎金的50%。
C、病假期間交通補助不予發放。
D、每月請事假不得累計超過三日,否則扣除當月獎金的50%;事假三日以內,扣除當月獎金10%。E、請事假需提前二天申請(特殊情況除外),事假期間交通補助、伙食補助不予發放。
F、事假超過30分鐘則開始累計,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按1個小時計算。
4、遲到、早退
A、凡未能按規定時間參加辦事處活動或提前離去且又未請假視為遲到、早退。
B、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扣款10元;遲到、早退1小時以上(半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扣款20元。
C、一個月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另扣除當月獎金10%。
5、曠工
A、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沒有履行工作職責或不能以正常聯系方式進行聯系,又未主動聯系公司都將視為曠工。
B、曠工一天扣發三天基本工資,三天交通、伙食補助以及當月獎金的20%。
C、一個月累計曠工三天扣發九天基本工資,九天交通、伙食補助以及當月獎金的100%。
D、連續三天曠工則視為自動離職,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E、以上所有關于獎金的扣罰都是在“獎金分配”方案計算出應得獎金的基礎上另行扣罰。
6、離職:
離職分為正常離職與自動離職。正常離職分為主動請辭與公司請辭。
A、主動請辭:試用期滿后,員工主動離職需提前15日通知公司,經辦事處主任及公司領導批準后,到期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員工的工資、補貼、獎金等其它收入計算到離職當日,離職三日內一次性發放。如員工提出辭職到實際離職不足15天,但在7天以上,扣7天工資、補貼、當月獎金;如員工提出離職到實際離職不足7天則扣發半個月的工資、獎金、補貼。
B、公司請辭:在工作期間員工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自身行為嚴重違背公司制度者,經辦事處主任報公司領導批準予以辭退,公司提出辭退須提前15日通知本人。工資、獎金、補貼計算到離職日,離職三天內一次性發放。
C、正常離職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前須同公司交接各項工作,經公司調查如有貨、款未理清則不予發放工資,并追究其相應責任。
D、如員工在工作期間做出嚴重違背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直接、間接損失者,將被予以辭退,不作任何補償,并追究其相關直至法律責任。
E、自動離職者公司不做任何補償,如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將被追究相關直至法律責任。
以上考勤制度中涉及的罰款和獎金、補貼等福利的扣罰均由辦事處將相關記錄報至公司,由公司具體執行。如將來公司在考勤制度方面有新的規則推出,則按照公司標準執行。
二、行政制度
1、辦公室管理
A、工作時間內不得在辦公室內喧嘩、抽煙、喝酒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B、各人的工作臺面要保持整潔。
C、不能隨地吐痰、亂扔雜物。果皮、紙屑、飯盒等應放進垃圾袋中。
D、辦公電話是為方便員工聯系工作之用,原則上不得打私人電話,如確有需要每次通話不得超過三分鐘。
E、辦公室清潔工作由常駐辦公定室人員輪流負責,每月由文員制出值日表,各人按表進行清潔工作。違反以上規定者一次罰款10元,辦事處將該記錄每月5日前報公司,由當月工資中扣除。
2、檔案管理
A、凡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均需歸檔,主要包括:公司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知、往來傳真、申請等。
B、檔案管理由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的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C、業務人員及促銷人員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辦公室文員直接取閱,借閱檔案必須愛護,嚴禁改動。密經檔案需經辦事處主任同意后方可取閱。
D、任何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毀公司檔案材料。
3、信息管理
A、所有公司下達的文件、通知及辦事處反饋上報公司的文件以及與經綃商、零售商的往來文件均由辦公室文員統一收發。
B、辦公室文員在收到文件或通知后,必須于第一時間交給辦事處主任,辦事處主任閱后,要將與業務相關的信息及時傳達給其它工作人員或所有人員傳閱,傳閱后各自簽名交由文員歸檔。
C、辦事處上報、反饋公司的文件均需辦事處主任閱后簽名方可上報。
D、所有往來文件、傳真郵件均要由辦公室文員負責登記。
E、辦事處文員需將業務人員的工作總結 、計劃、辦事處會議記錄等內部文件安排大家互相傳閱并閱后簽名。
4、打印管理
A、辦事處的打印工作由文員負責。
B、所有打印資料經負責人同意統一由文員打印。
5、辦公用品管理
A、辦公文員制定每月辦公用品的計劃與預算,報公司批準后統一購買。
B、所有人員領用辦公用品時必須簽名,文員應建立明細帳,做好登記工作。
C、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辦公電腦的密碼,不得隨意對公司文件、資料加密碼、解密,同時嚴禁工作時間打游戲或看影碟。
6、倉庫管理
A、庫房的物料必須按分類建立帳冊。
B、所有物料入庫、出庫時都應當天做好記錄工作。
C、任何人領取物料前應征得辦事處主任同意,領取后都要進行登記。
D、物料的收發、保管由專人負責,負責人應保證做到賬、物相符。
E、任何人不得將公司物資私自占有,要保證公司物資的有效利用。
三、業務規范
1、每日早9:00~9:30分準時召開早會,全體業務人員及文員必須參加(需開展業務或特殊情況除外),業務人員在會上進行工作匯報,主要內容:
A、前一天實際工作效果,是否完成計劃?未完成原因?跟進計劃。
B、當天工作計劃 、目的。
C、市場動態信息的反饋、交流。
2、每周一早9:00分準時召開周會,全體業務人員及文員必須參加,所有人員在會上匯報一周工作情況,匯報內容:
A、一周主要工作進展情況,零售商銷售情況。
B、本周工作中存在問題或障礙。
C、下周工作安排、工作重點。
D、交流、討論工作阻礙的解決方案。
3、業務人員對各自區域的宣傳推廣活動應提早做出計劃。
A、每月20日之前上交下月的宣傳、推廣計劃。
B、計劃的內容包括:
a)活動時間、地點安排(附活動地點及周圍的平面圖);
b)活動目的、宣傳主題、活動形式及內容的設計;
c)經費預算及申請、宣傳物料、人員的申請。
d)交通、運輸的安排,和政府相關部門關系協調。
e)預期效果
f)針對不可控因素的應變方案。
C、業務員是宣傳推廣活動的主要執行者,在活動前負責物料、人員等其他事項的`籌備;活動中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確保所有人員分工合理,行為有效;活動后負責總結工作。
4、每月25日之前業務人員要上交一份月工作總結 。總結內容應包括:
A、每月區域銷售情況統計、分析
B、本月終端建設所做的具體工作、取得的收效。
C、各自區域內促銷活動的詳細總結。
D、本月工作中存在的阻礙及發現的問題和建議解決方案。
E、區域內促銷員的工作表現評述。
F、下月工作重點及具體工作安排。
5、每月25日之前要對自己區域內所有重點零售商進行經營分析、并上交“零售商銷售分析月報表”。
6、所有員工在開展工作時必須積極維護公司及零售商、經銷商的正當利益。
7、所有業務人員只能在劃定的區域內開展工作,原則上不得跨區工作。如因銷售網絡或其它特殊原因要在他人區域內聯系業務時,必須事先與該區域業務人員溝通,解釋說明原因,以保持行為、口徑的一致。
8、不得隨意泄露公司、經銷商、零售商的經營機密。
9、為維護公司形象,業務人員不得隨意接受零售商的宴請、饋贈。更不能主動向零售商索要財、物。
10、促銷員的規范參見“促銷員管理細則”。
四、崗位分工
為明確工作職責及權限,現對地區進行業務區域劃分及權力明確。
A、區域劃分:
A區:B區:C區:D區:
分工:各區業務的協助、協調、日常管理、的跟進
分工:辦事處文員,內勤工作
B、崗位描述
a)業務員
在已劃定的業務區域內開展市場拓展及銷售促進工作。
①深入了解區域市場零售終端的經營狀況;
②定期拜訪零售終端,了解其經營中遇到的問題或障礙,并盡可能提供解決方案;
③在每一個細分的區域市場里,至少要確定1—2家重點零售商(核心售點)大力扶持。對區域內所有零售商都要拜訪、跟進到位;
④業務人員在自身區域中要不懈地開展形象工程,在人流量大的場所盡可能多做門頭、燈箱或戶外廣告;
⑤監督、指導區域內促銷小姐的工作,并對促銷小姐的工作做出月評估;
⑥協助零售終端做好本公司手機的銷售工作,提高終端銷售能力;
⑦遵守業務規范及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下達銷售指標。
⑧保持與公司其他人員的溝通與協作,并盡力完成公司下達的臨時工作。
c)文員
①檔案管理;物料的管理及發放;文件的打印;銷售數據的統計;
②協助業務人員完成各項工作申請及負責信息傳遞工作;
③辦公制度的執行監督;
④負責辦事處所有往來傳真的收發及各種報表的制作。
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
1.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這類規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或稱為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勞動法律法規范疇中,規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俗稱“八大項”)。
2.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這類規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會計財務制度、市場銷售制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報銷制度、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經營管理制度。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制定,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的范圍,其制定程序沒有那么嚴格,可以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為了討論方便,除非特別指出,下文中的提到的規章制度僅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遵守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的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游戲規則。
規章制度的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實行制度化管理的好處是什么,所謂制度化管理是指單位治理中強調依法治理,法制規章健全,在管理中到處都有規章制度約束,因此必須管理制度完善,并且注意管理的硬件。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單位的制度化管理這種模式的最大好處,一是可將優秀人員的智慧轉化成為單位眾多職員遵守的具體經營管理行為,形成一個統一的、系統的行為體系。
二是能夠發揮單位的整體優勢,使單位內外能夠更好的配合,可以避免由于單位中的員工能力及特點的差異,使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產生波動。
一個國家的管理靠法制,一個單位的管理靠制度,這是人人皆知的常識。
公司規章制度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三個條件:
1.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須具合法性;
內容合法就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勞動法》第4條規定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出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細化、具體的規章制度,對于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則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
合法性原則作為認定企業規章制度效力的標準毫無爭議,但問題是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案件。例如:制度中規定:二次遲到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該規定,一種意見是,這樣的規定就此新交通狀況而言,過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另一種意見是:如果這個員工是流水線上的關鍵崗位,他的遲到就會造成停產,很嚴重,這樣解除合同不為過。
2.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和通過要經過民主程序;
首先,涉及到規章制度的范圍。什么樣的規章算是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是個含義很廣泛的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都有不同的意義。但在勞動法律的語言環境下,則是一個專門的勞動法律術語,亦稱勞動規章、工作規則、勞動規則等,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有效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激勵員工工作而規定的員工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遵守的各項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的處罰措施。它的內容可以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工時制度、獎懲制度等。因此,對規章制度應當做廣義的理解,凡是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都要走民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發紅包的政策。
其次,民主程序對規章效力的影響應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間為準,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內容合法且經過公示程序,即是缺少制定階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管理、處分勞動者的依據。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缺少制定階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認定無效,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管理、處分勞動者的依據。
最后,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公會協商確定。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
3.公司規章制度要向勞動者公示。
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無明文規定。實踐中可以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對用人單位最安全的方法卻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相對而言,網上告知和板報的方式存在風險,如果員工否認的話,單位很難舉證。同時,也不宜采用勞動合同附件的形式送達,原因有二,第一,將來很難修改;第二,如修改,存在新舊版本沖突,勞動者有權選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對其有利的版本。
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