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固公司規章制度
安徽中固公司規章制度
為了創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無上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公司制定了以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請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一、上下班時間:早上9:00~下午5:30、不得早退;不得曠工;
二、工作期間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緒影響工作;
三、上班時不得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
四、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級、有何正確的建議或想法用書寫文字報告交于上級部門,公司將作出合理的回復!
五、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機密;
六、自覺愛護公司財產,并自覺清理辦公環境,保持辦公桌及周邊的清潔,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交于_部門處理。
七、辦公區域禁止吸煙,請自覺至樓梯口吸煙,違者處罰50元一次。
八、員工獎罰規定:
1、遲到、早退、每分鐘扣罰1元,超過半小時遲到按半天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當日雙倍工資,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準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月曠工累計數5天者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前三天扣除當日工資的30%,之后每天扣除當日工資。
2、事假需提前一天在OA系統內向直屬領導提出申請,不接受當日事假申請,否則按曠工處理。
3、上班時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利用公司電腦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玩游戲看視頻等),違者扣罰50元一次。
九、業務員每天早上必須進公司,晚上需回公司匯報當天的業務情況并在OA系統內填寫報表,報表次日上午9:30點前交予考勤人員,未回公司者或未于9:30點在OA系統內交日報表者扣罰50元一次;(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回公司者,次日上午需出示有直屬管理者簽名的書面情況說明,未能出示則按當日未回公司處理)。如有簽單者當日未回公司,次日9:30點前必須將簽單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完全后交于助理處進行登記,否則按未回公司扣款處理(若不是全件也以未回公司處理)。
十、業務員一個月需完成4單指標,每周一單,未完成單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辭職條件: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1個禮拜提呈辭職報告,書寫詳細理由批準后方可離職,離職只發放工資。(工資2個月后發放,因公司性質,需考察業務員在工作期間有無違規現象)
2.未滿1個月而要離職者按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
十二、辭退員工將不發放工資、獎金、績效以及公司的業務分潤保障的辭退條件如下:
1、連續曠工3次或月曠工數累計達5天;
2、將本公司已簽成的訂單以任何形式交予其他公司進行操作;
3、泄露本公司機密;
4、偷盜本公司財物者;
5、觸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
1.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這類規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或稱為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勞動法律法規范疇中,規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俗稱“八大項”)。
2.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這類規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會計財務制度、市場銷售制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報銷制度、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經營管理制度。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制定,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的范圍,其制定程序沒有那么嚴格,可以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為了討論方便,除非特別指出,下文中的提到的規章制度僅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遵守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的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游戲規則。
規章制度的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實行制度化管理的好處是什么,所謂制度化管理是指單位治理中強調依法治理,法制規章健全,在管理中到處都有規章制度約束,因此必須管理制度完善,并且注意管理的硬件。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單位的制度化管理這種模式的最大好處,一是可將優秀人員的智慧轉化成為單位眾多職員遵守的具體經營管理行為,形成一個統一的、系統的行為體系。
二是能夠發揮單位的整體優勢,使單位內外能夠更好的配合,可以避免由于單位中的員工能力及特點的差異,使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產生波動。
一個國家的管理靠法制,一個單位的管理靠制度,這是人人皆知的常識。
公司規章制度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三個條件:
1.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須具合法性;
內容合法就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勞動法》第4條規定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出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細化、具體的規章制度,對于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則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
合法性原則作為認定企業規章制度效力的標準毫無爭議,但問題是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案件。例如:制度中規定:二次遲到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該規定,一種意見是,這樣的規定就此新交通狀況而言,過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另一種意見是:如果這個員工是流水線上的關鍵崗位,他的遲到就會造成停產,很嚴重,這樣解除合同不為過。
2.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和通過要經過民主程序;
首先,涉及到規章制度的范圍。什么樣的規章算是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是個含義很廣泛的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都有不同的意義。但在勞動法律的語言環境下,則是一個專門的勞動法律術語,亦稱勞動規章、工作規則、勞動規則等,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有效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激勵員工工作而規定的員工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遵守的各項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的處罰措施。它的內容可以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工時制度、獎懲制度等。因此,對規章制度應當做廣義的理解,凡是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都要走民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發紅包的政策。
其次,民主程序對規章效力的影響應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間為準,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內容合法且經過公示程序,即是缺少制定階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管理、處分勞動者的依據。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缺少制定階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認定無效,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管理、處分勞動者的依據。
最后,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公會協商確定。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
3.公司規章制度要向勞動者公示。
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無明文規定。實踐中可以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對用人單位最安全的方法卻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相對而言,網上告知和板報的方式存在風險,如果員工否認的話,單位很難舉證。同時,也不宜采用勞動合同附件的形式送達,原因有二,第一,將來很難修改;第二,如修改,存在新舊版本沖突,勞動者有權選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對其有利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