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轉讓協議合同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1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于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開采方式為開采,開采方法為法。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噸。
第六條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年,礦山生產規模為噸/年。
第七條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小寫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元;上繳縣(市)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并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
第十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采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由于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二十條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2
甲方(委托方/買方):
乙方(居間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條款簽訂本委托采購居間合同:
1、委托事項及具體要求: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乙方受甲方委托為甲方如實報告訂約機會與條件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促成甲方與賣方(以下簡稱丙方)達成煤炭的成立,并履行居間人的義務,協助監督促使該煤炭購銷合同的有效執行;
1.2甲方與丙方訂立煤炭購銷合同且達成交易,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
1.3甲方無論有沒有在當次洽談中訂立合同,但只要在簽訂居間協議后與丙方訂立合同且達成交易的仍應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
1.4乙方在居間期限內促成的甲、丙雙方達成的購銷關系長久存在時,甲、乙雙方的居間協議也隨之長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主合同)執行情況向乙方繼續支付居間費用,直至甲、丙雙方的購銷關系終止;
1.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購銷合同是指甲方與丙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該合同的名稱不限于“煤炭購銷合同”字樣;
2.居間內容:
委托采購商品名稱:煤;
商品質量指標:大卡電煤,詳見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
商品數量:噸,以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為準;
商品價格:以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為準;
交貨時間:以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為準;
交貨地點:以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為準;
3.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與支付時間和方式
3.1居間費用的計算及支付:甲方根據其與丙方在本居間期限內成立的煤炭購銷合同稅后實際應支付給乙方居間費用RMB元/噸,總額為RMB元,支付計算數量以甲丙雙方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為準;3.2甲方須在與丙方簽訂了甲丙雙方的煤炭購銷合同當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間費用(稅后)RMB元/噸,支付計算數量以甲丙雙方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為準;
3.3甲方須在接到丙方向甲方發出的交款通知單(或繳款通知單、付款通知單、催款通知單)的當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居間費用(稅后)RMB元/噸,支付的計算數量以交款通知單體現的商品數量為準;
3.4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簽約通知之后,不論以何種原因拒絕與丙方簽約,甲方仍應向乙方支付條款中的居間費用;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交款通知單之后,不論以何種原因拒絕與丙方履約,甲方仍應向乙方支付條款中的居間費用;
3.5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雙方煤炭購銷合同的成立則甲方無需支付任何居間費用;
3.6如丙方未能履約向甲方發出交款通知單,則甲方無需支付條款中的居間費用;
3.7本合同中提及的交款通知單是指丙方確認向甲方供貨時,向甲方發出的付款通知書,該通知書不限于“交款通知單”字樣,只要真實的表達了甲方向乙方供貨的意愿即被視為有效通知;
居間費用的受益人如下:
受益人姓名開戶行銀行賬號受益金額
¥元/噸
¥元/噸
¥元/噸
¥元/噸
居間費用共計:RMB元(大寫:元整)
4.責任條款:
4.1.甲方作為居間費用支付人保證根據本協議相關條款支付居間費用,并確認以不可撤消的承諾在本合同的約定下支付此居間費用;
4.2支付居間費用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一旦支付給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方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居間費用將根據相應的、預先設定的各個獨立受益人的居間費用分配安排來分發。居間費用的支付方式將以雙方同意的方式執行。此支付命令應當在相關合同期內保持有效性,并適用買賣雙方或他們的股東或他們的繼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續簽、增加或任何新協議;本居間費用保護責任將從合同開始或執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內保持有效性。本協議是可轉讓的,.其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各自的繼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約束性和有效性。
5.違約責任:
5.1如甲方有延遲支付或拒絕支付的行為出現,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間合同之居間費用總額每天千分之三標準的違約責任金。同時乙方有權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繼續供貨,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雙方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為前提,主合同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擔任何居間費用。因丙方主體原因造成主合同無效,甲方亦不承擔任何居間費用。
5.2如守約方按上述違約條款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應書面通知違約方并說明違約金金額。違約方應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將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本協議所有簽署的版本,包括傳真、電子郵件或數字傳輸,均被視為有效合法約束文件。
5.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意見一致后用書面形式完善,其結果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將由原告選擇的人民法院裁決。本合同系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真實、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包括各居間)方各執壹份。各方簽章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日期:日期: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3
轉讓人:(以下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讓人:(以下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位于煤礦(面積壹點叁平方公里的井田)轉讓給乙方,總價約為萬元(包括煤礦的房屋等固定資產,詳見附表)。
二、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所有露天開采的合法手續由甲方辦理,同時該井田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土地、環保、水保、林業、草原、資源價款等各種相關手續及費用均由甲方辦理并承擔。
三、雙方定于20___年月日甲方將煤礦交付乙方,雙方辦理移交手續。
四、乙方預付定金萬元,開工前支付萬元,余款在見煤后全部付清。
五、雙方應恪守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5%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人簽字:
乙方:
代表人簽字:年日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4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于,礦區范圍拐點坐標個,詳見附件,礦區面積平方公里,開采深度米——米。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開采方式為開采,開采方法為法。
第四條
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噸。
第五條
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年,礦山生產規模為噸/年。
第六條
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小寫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元;上繳縣(市)元。但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并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不能按期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九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條
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一條
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采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由于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采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5
居間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間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負責就省項目(以下稱煤礦轉讓買賣項目),引薦甲方和該項目主管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關于該工程項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終促成甲方與該項目主管單位簽訂煤礦轉讓買賣項目的專項轉讓。
2、“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托事項。甲方與主管單位未簽訂書面的轉讓買賣合同,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提供的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托事項未完成。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該工程項目的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標、合同條件、項目清單總價、項目量子目單價、主管單位買賣經濟利益等。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該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關于該項目的上述信息真實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乙方無權取得居間報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萬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資質復印文件,業主提供的各種生產資料,必須完全能夠成為甲方與主管單位所簽訂轉讓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乙方沒有完成委托事項,無權取得居間報酬,并且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4、乙方應保證該煤礦買賣項目真實可靠、各種手續齊全,并能夠正常開采。否則,視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執行。
5、乙方在甲方與主管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到作為居間人的慎謹和誠實義務。如果能夠達成煤礦轉讓買賣合同,乙方負責協調好雙方關系。
6、乙方領取本合同報酬時,須向甲方開具有效的收款憑證。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主管單位進行合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主管單位所簽訂的專業轉讓買賣合同。甲方因履行轉讓買賣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如果未及時支付,則按未按時支付金額的1%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四、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乙方促成甲方煤礦轉讓買賣的同時,應一個星期內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總價的50%,支付以轉賬方式
1、本項目居間費用是該煤礦轉讓買賣合同生效,費用包干價壹佰萬元人民幣。
2、居間成功后,在甲方正常的一個星期內,應向乙方支付40%;煤礦轉讓買賣生效后一個星期應支付剩余的60%。
3、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間費用的承擔居間費用是指乙方為完成委托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或甲方同意承擔差等費用)。
六、保密事項
1、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本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間過程中獲取的甲方商業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為,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
3、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如果甲方沒有按時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費用,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元違約金,如果甲方沒有按合同履行造成乙方遭受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追債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七、合同終止
1、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完成居間任務,本合同自動終止。
2、如果居間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畢后終止。
3、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時,本合同終止。
八、爭議解決方式
如發生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不得將本合同委托事項進行轉委托。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身份證復印件: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印件: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6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街(路)號的店鋪(原為:)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日期: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7
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互惠互利、誠信公平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煤礦轉讓合同書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一)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轉讓公司煤礦概況
(一)轉讓煤礦的名稱:
(二)轉讓煤礦的探礦許可證號:
(三)轉讓煤礦的地點及位置:該煤礦位于以區國土資源廳劃定界限為準。轉讓煤礦的坐標范圍,該煤礦的坐標為:采礦許可證劃定的范圍。
第三條轉讓煤礦的財產及人員
(一)轉讓煤礦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構建物及其他附著物,供電﹑供水﹑排水﹑通風﹑通訊﹑生活﹑生產設施。
第四條轉讓煤礦的總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煤礦財產的總轉讓價款為萬元(大寫;)。
第五條轉讓煤礦價款的支付
(一)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萬元(大寫;
同時完成煤礦的交接事宜。
(二)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最后轉讓金萬元(大寫:
(四)轉讓金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準,并以轉賬憑據為證。
第六條煤礦移交后的風險責任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將煤礦移交給乙方以后,該煤礦的全部風險責任均由甲乙雙方按責任劃分承擔。
(二)前項風險責任是指如下風險:
1﹑購買后因甲方證件問題導致停產及關閉的由甲方全部承擔賠償。
2﹑因村民鬧事堵廠的,及無火工用品,煤炭出鏡問題導致停產超過10至15天以上的全部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經營不善造成該煤礦的水災﹑火災﹑爆炸毀損事故;由乙方負責。
4,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煤礦停﹑關﹑轉的;由甲方全部。
(第七條煤礦轉讓移交前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礦轉讓金萬元前,有權繼續以原煤礦的名譽對自己的礦井進行經營管理生產銷售。
(二)甲方自行承擔移交前煤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乙方不承擔。
(三)甲方在煤礦移交前應當愛護好雙方已清點盤點的建筑物,構建物及各種設備設施,保證移交財產的準確性,完好性。
(四)在接收甲方礦井后,按公司規定每噸煤300元以下,每噸15元提取我公司。
第八條煤礦轉讓移交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礦前必須履行如期交付轉讓金。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在煤礦前,雙方清點﹑核實﹑登記造表,確認轉讓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設備明細,便于移交時核對無誤。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礦井后,自行組織礦井的生產經營人員配備,自行承擔移交后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經營生產責任,
第九條煤礦轉讓后雙方的責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轉讓金后于年月日前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清理原煤礦的債權債務,協助乙方原。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納轉讓費,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二)乙方在交納首付轉讓金后于年月日沒法繼續交納第二次轉讓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轉讓金不予退還,同時合同作廢。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按已交價款兩倍支付乙方違約損失。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三)本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合同簽定地點;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煤礦轉讓協議合同篇8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經雙方友好充分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簽訂如下條款:
一、乙方將永定柚樹下煤礦有限公司豐田柚樹下煤礦主井的所有權,經營生產權融資50%給甲方所有。
二、柚樹下煤礦生產坐落在福建省永定縣培豐鎮豐田村,井口坐標,井田面積:井田范圍拐點坐標,及開采深度以采礦許可證為準,另附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柚樹下煤礦協定價人民幣:玖佰陸十萬元整。50%的股權即肆佰捌拾萬元整。此協議價包括已上繳了的采礦權資源價款貳拾叁萬元,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貳拾叁萬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壹佰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生效后五天內,甲方付乙方定金壹佰萬元整。
2、乙方將有效采礦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交付甲方之日,甲方需付清余款;
五、甲方付清定金,乙方應將現有的井下地面上的所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移交甲方共同所有使用。
六、移交前該礦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移交后產生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由雙方負責。
七、該礦移交前如有遺留的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若影響甲方安全管理、生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補償甲方。
八、如果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三證辦不下來,則乙方無息退還甲方已付定金。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須共同遵守不得違反。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法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