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要負什么責任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要負什么責任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責任有:
1.贈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
2.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義務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貪污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是否是雙方法律行為
找法網提醒,簽訂贈與合同一般屬于雙方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不可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有三種贈與合同不可撤銷的情況,分別是:
1.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可以撤銷;
2.贈與物已經交付的不可以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的法律性質
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諾成行為。即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找法網提醒您,我國實踐中贈與還具有實踐行為的性質,即在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3.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