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規定,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都能享受到帶薪年假。今天小編整理了年假工資的車計算標準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年假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年假不休補償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年休假工資報酬,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違約、違法行為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通常是按照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天數,以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鑒于前述法律規定,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
為此,建議人事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有基本的證據意識,在安排勞動者休假時,如果勞動者提出不休,應當保留勞動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書面證據,如勞動者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實際上等于放棄,有了該證據,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將得不到支持。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勞動者書面提出的是“暫不休假”≠放棄年休假,用人單位如果批準其申請,實際上等于同意調整休假時間,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則企業不能拒絕。
總的來說,我國的勞動法和合同法嚴格地保障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在職職工年假未休,職工所在的公司企業應當給予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和獎勵;假若所在公司企業未給予補償,職工有權利主動提請補償。
關于年假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凡是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都適用該辦法。
第二,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準,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員工本人自愿書面申請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員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于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帶薪年假可以累積到下一個年度嗎
年假一般是不可以累積的。年假應在1個年度內集中休完,或者分段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是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休年假的,則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假是按工齡算還是按入職日算
年休假是根據工齡計算的,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