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薪和年終獎有啥區別
十三薪和年終獎有什么區別?“十三薪”更能體現激勵的公平性; 年終獎更能體現績效考核的結果。今天小編整理了十三薪和年終獎有啥區別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十三薪和年終獎有啥區別
一、概念
“十三薪”: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年底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
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二、作用
“十三薪”更能體現激勵的公平性;
年終獎更能體現績效考核的結果。
三、在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兩者在計算基數上略有區別:
年終獎在計算數額上,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而對于“十三薪”的計算基數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有明確規定,則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按照勞動者當年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年終獎是什么意思
年終獎(Annual bonus)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年終獎是怎么發的
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有保證的獎金,如外企普遍采用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浮動的獎金,如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紅包,老板自主決定;其他。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方式,法律無明確規定。
十三薪的意思是什么
通常是指工作期滿一年后,可以領取第十三個月的工資。一般情況下,“13薪”就是年底雙薪,每年第12個月時,用人單位多向員工發放一個月的薪水;還有個別公司,以12月為一輪,當員工工期滿12個月時,發放13薪。
例如:月薪3000,當年底或者滿12個月工期時,第十三個月發放工資時為:6000。
如果是年底發放13新的單位,按照 13薪工資 = 月薪/12×工作月份 的公式進行計算。
例如:月薪3000,工作了3個月到年底,那么年底發放工資為:本月工資3000+ 3000/12×3 = 3750 元發放“13薪”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時采取的一項有效措施。這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
“十三薪”怎么發
與年終獎一樣,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十三薪”作出具體的規定,它屬于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
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
發不發是不是只能看老板心情
注意!十三薪和年終獎都是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在發放十三薪和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必須明確勞動報酬。因此,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年底拿“十三薪”或年終獎的權利,務必事先明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熟悉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有“十三薪”或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單位就應按規定足額發放。
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和離職員工一樣,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未對年終獎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新進員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規定和約定,不能排除勞動者權利!
在用人單位關于“十三薪”和年終獎的規章制度制訂上,以下這三個問題請注意:
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不能違反依法制訂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要通過民主程序制訂,并向職工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公司可以依法制訂“十三薪”的發放條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為十三薪的發放條件,否則就是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則。
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規定不一致,勞動者可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放條件不明確,按公平合理原則
如果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對于年終獎和“十三薪”的規定不明確,應當按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否則也是屬于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