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離職有沒有年終獎
年底離職有沒有年終獎
年底離職有沒有年終獎視情況而定,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如果有以下情況的,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
·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
年終獎和n薪(13薪/14薪等)有什么區別?
第一點:兩者的性質不同
年終獎是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其本質上是獎金。
而在實際操作中,年終獎與企業經營狀況以及員工的績效評定有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全年經營情況和員工的全年績效考核評定,向員工一次性發放的獎金,根據績效考核評定不同,獎金數額也不同。
而年底雙薪,也就是所謂的"第13個月工資"。 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支付員工13個月的工資。
但是,很多企業都會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只要在公司工作滿12個月,那么在年底的時候,就可以享受第13個月的工資。因此,在本質上,年底雙薪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如果企業有發放第13個月工資的規定,那就必須在約定時間支付給員工第13個月的工資。當然,如何企業中并沒有關于“第13個月工資”的規定,企業與員工之間也沒有就此做出約定,那就不是必須發放第13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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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發放時間和金額不同
在上文中我們提到,年終獎與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員工的績效評定相關 ,如在很多大公司中,會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將員工評出A、B、C等級別,級別越高、年終獎金額越大;反之,評級越低,年終獎金額越小,甚至會被取消年終獎。
同時,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也根據企業自己的情況進行調整。 很多企業會在元旦假期時就發放,有的企業則會在春節假期之前發放。但是,也有一些企業會在第二年的4、5月份發放,這些企業多按照財年計算,如阿里通常就是在第二年4月份發放年終獎。
而年底雙薪的發放數額則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至于是全額工資還是基本工資,則要看企業的薪酬福利政策規定,或者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
同時,年底雙薪的發放時間一般都是年度最后一個月,隨著12月的工資一起發放,基本不存在其它的發放方式和發放理由。
一般年終獎什么時候發?
員工的年終獎一般會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間發放。年終獎是企業根據公司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一種激勵措施,目前我國法律對年終獎沒有強制性規定,年終獎的發放額度、時間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年終獎就是老板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考慮到傳統習慣,大多數企業年底都會給員工發年終獎,一般都是一月出發放年終獎。
按常理來說也應該年前發放,原因很簡單,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所以大部分發年終獎的企業,都會在這時候發。
《勞動法》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年終獎三種計算方法
據介紹,目前法律并未對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做出特殊規定。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無約定,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獎金發放規定的,則據獎金發放制度執行。
目前主要有三種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不同方式年終獎計算方法也不一樣。
(一)績效考核
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以及公司業績結果來發放績效獎金。目前,大部分公司的績效考核規則都是公開的,許多都會通過績效合同,與員工進行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年終業績的完成情況進行打分,不同的分值對應不同的績效獎金系數。
據介紹,通過績效考核的方式頒發年終獎金已成為趨勢,例如某超市的店長,年度考核分為四等,超額完成銷售任務的以上為特等;恰好完成的算甲等;未完成的算成乙等,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年終獎額度。
(二)紅包
由老板給員工發放不確定數目的紅包。這種年終獎計算方法比較私秘,有的作為輔助年終獎發放,有的對關鍵性崗位員工發放。也有企業沒固定年終獎發放形式,直接由老板來發放紅包,這種方式全憑員工在老板心里的位置、印象等。
(三)年底雙薪
所謂雙薪,其實就是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目前,行政機關及大多數企業稱之為“第13個月工資” (即“12 1”)。
通常年終獎都是在過年的前一個月左右就發放,但具體的發放時間,由于不同的公司,它的操作方式還有發放方式不同,總之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的,有的發放年終獎的方式是禮物,有的發放年終獎的方式是紅包,具體的發放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年終獎怎么算個稅
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規定費用扣除額,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規定費用扣除額,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則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稅款:
將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依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