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李玟曾簽長命契丈夫無房產繼承權
曝李玟曾簽長命契丈夫無房產繼承權!什么是長命契?長命契如何變更及轉讓?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曝李玟曾簽長命契丈夫無房產繼承權,歡迎大家的分享收藏喲!
曝李玟曾簽長命契丈夫無房產繼承權
近日,有關已故歌手李玟的財產繼承問題引發了廣泛關注。據最新消息透露,李玟在生前曾簽署了一份名為"長命契"的文件,將其香港多處豪宅和物業全部留給了母親和兩位姐姐。這一舉動意味著她的丈夫樂裕民和兩個繼女將無法繼承她的房產。
李玟在香港擁有多處豪宅和物業,其中有5處房產是與母親和兩位姐姐以"長命契"的方式共同擁有的。據了解,這些房產的購買款項已經全額支付或者已經貸款清償。李玟的遺產總價值包括這些房產、現金和其他相關權益,據估計可能達到10億港元。
然而,李玟的丈夫樂裕民并不滿足于此。一些知情人士透露,樂裕民計劃找律師推翻李玟的遺囑,認為該遺囑可能是偽造的,不同意將李玟的全部遺產留給她的母親。對于此事,李玟的二姐通過媒體回應稱,對于樂裕民的想法,她無法代替他做出回答,請直接向樂裕民本人咨詢。
根據香港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李玟在生前沒有立下合法的遺囑,那么她的母親、丈夫和繼女將成為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得遺產。然而,如果確實存在已簽署的"長命契"文件,那么樂裕民的計劃可能面臨挑戰。
此事引發了公眾對長命契及遺產繼承問題的熱議。人們對于個人財產安排、繼承權的保障和誠信問題表達了關注。隨著事件的發展,人們也期待能夠了解更多關于樂裕民計劃推翻遺囑的細節,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和裁決。
什么是長命契?
長命契是一種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也稱為Joint Tenancy。
它是兩個或以上人士共同擁有一個物業,其中一個人死了,另一個人便可以繼承物業的全部權益。
通常都是親人之間才會訂立長命契,如父子之間,父親死后,所有物業將全部傳給兒子。
長命契的益處是業權會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如果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后人來繼承,是有可能的。
長命契的意義
很多時"生死契"即"長命契",但一談到"生死",多少有些"避忌",所以多叫"長命契"。
長命契(Joint Owner / Joint Tenancy)即聯權共有,聯權業主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長命契的特點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其物業內的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承受,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故此聯權共有產權俗語被人稱為長命契。長命契還有一個特點,就是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能以遺囑來處置其權益,故此任何共有人欲以遺囑另行指定繼承人時,必須先行將聯權共有的產權拆除。
簡單說即每位業主的業權是相聯的,不能獨自出售。而當其中一方去世時,其業權會轉給在生的聯權業主。
長命契如何變更及轉讓?
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長命契存有的明顯益處,就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馀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并有死亡證,再加上死者的遺產已繳納了應繳的遺產稅或遺產稅已獲當局豁免。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并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
關于長命契法律問題
首先說到長命契的問題!長命契(或稱生死契)的立約精神和原則就是,聯名訂立和持有契約的雙方(或更多人),誰最遲離世便自動擁有全部業權!故在這角度下,那名女士的意見和堅持其實亦有道理和法律依據的!
而且這規限更是不會受到遺產承辦或其他原因(如財產分配、債務、贍養費支付等)所干擾,要改變業權或契約,便要得到所有仍在世的立約人簽署才能辦到!這是受到法律所保障的!
所以有意見認為,可在得不到其他聯名業權持有人的同意和簽署下,私下辦理瓜分長命契業權契約的事,是絕對不會發生的!
試想想,如果可以這樣做,那物業業權還有何保障呢?你跟別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持有物業,對方可以在無知會你,你不知情亦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契約和業權比例,有可能嗎?對你有保障嗎?
所以這些意見并不正確!如果契約非長命契,而是聯權共有的立約方式,那就可以辦到!因這兩種共同持有的立約方式,性質完全不同!
聯權共有的合約并無,業權持有人離世后自動轉歸余下業權人的條款,而是各自持有名下訂定的比例!故可以隨時將自己名下的那份轉名、轉贈或出售而無需其他業權人同意!而且聯權共有契約下的業權,亦受到遺產承辦所規管!
故問題中男事主要取回全部業權,要做的是入稟法庭,要求法庭頒令確立他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而另一聯名人祇是以信托的形式代他持有!當然他要能提供詳細的資料,如購買和供款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