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出現的原因
在各行各業的迅速發展下,996的工作制度逐漸變得常態化,那么996工作制出現的原因是什么?今天小編整理了996工作制出現的原因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996工作制出現的原因是什么
著名經濟學家薛兆豐就曾在自己的作品中說:“讓你加班的并不是你的老板,而是其他工作者愿意那樣做”。的確,這也是一個不爭的殘酷現實。
某一企業家就曾說:“與流水線工人談話,只要告訴他們月底能夠拿到多少錢就行;與中層管理者談話,要更多地談及他們在季度中的獎勵問題…”于個人而言,這應該就是人們拼命加班的原因。
在幾乎同等的起跑線上,只有給自己“加班”,才能領到更多的收入,否則工作的意義何在?難道掙更多的錢不就是為了讓生活變得更好嗎?
企業之間也有自己的起跑線,為獲得更大的收益,資本又在其中作梗,人們都不得不淪為資本的奴隸,最大程度地獲取收益,從而衍生出了996工作制。
據葉杜二氏法則的描述,壓力和業績是倒U型的關系,適度的壓力會讓業績處在頂峰狀態,而過小或過大的壓力則會大大地折扣工作效率。無論是對于個人還是企業,共同的目的就是掙更多的錢。但個人沒有看到的另一個點就是,企業不僅僅從產品上獲得收益,還要從他們的身上榨取一定的好處。
996工作制度合理嗎?
996的合理性在哪996工作制度更鍛煉員工的能力,滿足員工的物質需求。
996是對自身能力的一種鍛煉挑戰,互聯網企業中35歲以下員工占比90%以上,我們都知道,25-35歲是人的一生中最應該奮斗的年紀,現在給我們一個奮斗的機會,這個機會不僅能夠提升自我,還能獲得不菲的報酬,養活自己,養活家人。
996工作制的危害有哪些
1.心理危害
長時間的過度工作,天天加班熬夜,大量的工作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心理壓力。長時間保持這種高強度的工作狀態需要很強的精力,一旦人的精力不夠用,就很可能逐漸出現失眠、健忘、焦慮等情緒,長時間處于負面情緒下,則很容易引起心理疾病。比較常見的就是出現抑郁癥、神經衰弱、焦慮癥以及強迫癥等。
2.內分泌失調
996工作制時間長了,很多人就會每天都晚睡,從而導致睡眠不足,或者是睡眠不規律、飲食不規律的情況。這種不健康的生活習慣會導致人體內分泌紊亂,從而產生各方面的影響。常見的就是皮膚更差,更容易生病,更容易出現肥胖,有些人還會出現月經紊亂、脫發等現象。
3.對臟器的傷害
長期加班、生活不規律,也會對我們的內臟造成很大的傷害。有些人在上班的時間,甚至連廁所都不去,長期憋尿也會對人體的腎臟造成很大的傷害,嚴重者甚至會導致腎結石、腎積水等疾病。長時間加班也可能導致我們的肝臟無法及時工作,不能及時把體內的毒素排出,從而導致肝臟病變。
4.職業病
長期久坐,身體一直保持一個姿態,很容易出現頸肩以及腰背等部位處于緊張的固定姿勢,從而出現血液循環不良,進而導致頸椎病、肩周炎、腰肌勞損等職業疾病。
長時間的加班、工作,不利于人們的身心健康,不僅工作效率下降,而且長時間處于疲憊的狀態會更容易出現一些安全事故。因此,對于996工作制的人群來說一定要注意生活,調整生活習慣以及作息時間,切勿長時間熬夜加班,以免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切記要注意身體健康。
如何應對996工作制
建議
1、俗話說的好,先禮后兵,遇見不講理的事兒了,咱們要先講道理,找機會直接向你認識的最高級別領導反映,最好是CEO,公司級別一層壓一層,如果你是底層員工,反應給直系領導是沒有多少用的,直系領導往上反映,力度可能會越來越輕,很大可能性反應到一半就沒了音訊。
2、如果這樣禮貌的溝通不管用,那么就要考慮下自身因素允不允許請假休息,如果手上的票子還夠過活,并且還可以維持一段時間,那么我們可以尋找正當的理由申請休假,更甚者可以選擇離職,這只是相對而言,因人而異。
3、離職或請假都不可取那么我們就要開始行動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不要怕惹事,我們可以巧妙的將這樣的事情透露給一些媒體,讓你的聲音可以傳達給更多的人,迫于壓力公司應該會相應的改變一下政策,最次最次也會避開風頭,給予你一段時間的緩沖。
4、如果媒體曝光也不管用,那么就要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了,聯名寫信上報相關機關進行處理,如能力關系有限,求媒體幫幫忙也是可取的。
禁忌
1、切勿因長期積攢下來的壓力做出過分的不正當行為,對于不公正的行為,我們也要以正當的做法和態度去處理。
2、身體是自己,自己不重視沒人替你重視,如果實在扛不住,大不了離職走人。
3、為自身考慮舉報或曝光信息時,盡量采取匿名的形式,盡量不透露自己的真實信息,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工作制度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簡稱《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十二章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