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在員工入職何時簽訂
勞動合同應在員工入職何時簽訂?勞動合同應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關系的建立與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并不一致,勞動關系的在用工之日起建立。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勞動合同應在員工入職何時簽訂,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應在員工入職何時簽訂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我國法律上明文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了勞動合同多久生效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生效時間一般應從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體上簽字之日起計算,簽字日期與合同約定的日期應是同樣的。但是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方面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有: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勞動合同的期限;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勞動報酬的支付;
6.社會保險繳納;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對于某些事項,法律不作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愿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履行。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是非常重要的,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是這些條款不是在每個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具備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為必備條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別地予以提示。本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里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于約定條款。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十九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根據1996年《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規定,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并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3.保守秘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任何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人和勞動者選擇職業都有自主權,有的勞動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業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等資料,如果企業事先不向勞動者提出保守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的要求,有的勞動者就有可能帶著企業的商業秘密另謀職業,通過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以謀取更高的個人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企業往往難以通過法律討回公道,從而使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于基本保險需求的愿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愿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收入的重要指標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復雜,法律只能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概括,無法窮盡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在法律規定的必條款之外對有關條款作新的補充性約定。
勞動合同的的作用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雙方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即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的權益一旦受到侵害便可按勞動合同申請法律保護、維護自身利益。
(2)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了書面合同,便于雙方再勞動過程中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減少不必要的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