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是否與入職日期有關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是否與入職日期有關?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入職日期沒有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但公司應在勞動者入職后得到30天內簽訂合同。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是否與入職日期有關,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是否與入職日期有關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入職日期沒有關系。
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入職日期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不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協商達成的協議,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約束力,可以監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履行承諾,盡應盡的責任,一旦任何一方違約,按照相關約定,違約方向另一方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見,訂立勞動合同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生效可以不一致。
勞動合同簽訂的原則
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如下:
1.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愿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勞動合同簽訂的生效要件
勞動合同成立、生效需要滿足三個要求:
1.首先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其次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公眾利益;
3.最后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1、年齡條件: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達到合法的勞動年齡。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這表明年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達到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能力的條件:指勞動者憑借自己的智力或體力完成某項工作的能力。各類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差別很大,腦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與體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成年工與未成年工的勞動能力,男性勞動者與女性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都是有區別的,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根據合同的內容,分別與有相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訂立,這樣才能保證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
3、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由社會救濟解決,不存在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這種合同適用范圍廣,應變能力強,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和工作崗位的不同要求來確定合同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從事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崗位。訂立這種合同的職工一般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從事生產(工作),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于一成不變,如果出現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約定為合同終止而達成的協議。它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是約定合同終止條件,而不是約定確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