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工資是不是必須結清
員工離職工資是不是必須結清
辭職的工資是應該要結清的。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不能克扣或拖欠。但如果用人單位通過銀行卡發工資,并且約定了發薪日,在下一個發薪日支付也是合法的。
員工離職工資可以用公司的一般賬戶發嗎
如果是公司欠之前員工的工資,那么是可以走對公賬戶。公戶可以給員工發工資,且公帳上發工資是最規范的做法。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
通過銀行轉賬,不僅能提高效率,還有有效預防出現錯誤的可能。用對公賬戶交易,銀行流水會記錄發生額,一切都有據可依。
離職工資拖欠仲裁流程
1.提交立案材料。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等。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遠程代理的案件,大部分都在勞動仲裁階段達成了調解。
5.仲裁裁決。如果雙方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開庭后一段時間內給雙方出具裁決書,雙方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不起訴的,裁決書生效。
6.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去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員工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一)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
被解聘人員在該轉制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在該轉制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本條所稱月平均工資是指被解聘人員上年應得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同期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本市同期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人同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福利、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福利、補貼之和的標準計算。
(二)與轉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
勞動者在轉制單位_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轉制單位_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因為哪些原因提出離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