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不想等30天咋弄
離職不想等30天咋弄?不想等一個月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雙方同意后可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既然這樣,那么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離職不想等30天咋弄,供大家參考。
離職不想等30天咋弄
1、可以正常辦理離職。需要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如果重大疾病導致的,暫時無法提交離職申請的,雙方協商,等到身體允許了,再提交離職申請,走離職后續程序。
2、也可以請病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主動辭職必須等三十天嗎
辭職并不一定要等30天。
如果是試用期,那么提前三天辭職,三天后即可離職。如果是正式工,那么就需要提前三十天,才可以離職。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直接走人,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勞動者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辭職并不一定要等30天。
如果是試用期,那么提前三天辭職,三天后即可離職。如果是正式工,那么就需要提前三十天,才可以離職。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直接走人,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勞動者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辭職立馬走人扣多少錢
員工急辭職,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的話,用人單位扣除的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工資的20%的。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如果因員工的該違法行為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單位可以依法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
損害勞動者的權益為:
1、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 隨意延長工時或不安排勞動者休息;
3、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
4、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5、 未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6、扣押勞動者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 、節假日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8、 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