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贍養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家庭贍養協議書需要公證嗎?家庭贍養協議書不一定需要公證,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愿決定,贍養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合規的有效。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家庭贍養協議書需要公證嗎,供大家參考!
家庭贍養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家庭贍養協議書不一定需要公證。贍養協議是否要公證,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
贍養協議公證不屬于必須公證的情形,贍養協議公證與否不影響協議的有效性,但經過公證后更具不可推翻性。
子女和父母簽的贍養協議只要內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不公證,也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簽訂贍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老人的子女應該訂立合法有效的贍養協議,履行贍養義務,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項:
1、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或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下盡贍養義務等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的違反法律的內容。
2、若被贍養人已經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應由贍養人之間簽訂贍養協議。
3、若有履行協議的監督人,應在協議上簽名。
子女贍養老人的標準
子女贍養老人的標準:
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老人生病時,贍養人應當讓老人得到及時的治療,還應當對老人進行照料;
3.贍養人還應當對老人的住房進行妥當的安排;
4.贍養人還應當照顧老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獲得的收益歸老人所有。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義務可以轉讓嗎
贍養義務屬于人身性的專屬義務,是不可轉讓的。贍養義務屬于具有人身專屬性的義務,是不可以轉讓的義務。
但是,贍養義務人有多個的,他們之間可以對贍養義務進行分配,達成贍養義務分配協議,在各贍養義務人之間的贍養能力產生重大變化、或者贍養人、被贍養人死亡等情況發生時,贍養義務人之間可以就贍養義務進行重新分配。如,兄弟三人簽訂協議,約定由老大、老三共同贍養父親,老二贍養母親。協議簽訂一年后母親就去世了,兄弟人又約定由三人共同承擔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又過了幾年老二因工傷致殘,喪失了勞動能力,贍養義務可以免除,老大賀老三可以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可在此重新分配。
分別贍養協議能免除贍養義務嗎
不能。
1、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可以通過約定來加以排除和限制的。雖可變更贍養方式,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與法律規定。
2、子女通過協議,人為地把兩個老人分開,進行分別贍養,但這種贍養方式與當今社會風俗是相悖的。簽訂的分別贍養協議應屬無效行為,即此協議是無效的。
3、其他子女不能以對另一老人盡到贍養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經協商如果解決不了的,老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子女盡到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