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一定要約定期限嗎
合伙協議一定要約定期限嗎
不一定
合伙協議不是一定要約定合伙期限,對此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約定合伙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合伙協議的注意事項
訂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1、理清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股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協議中明確規定。
合伙人出資金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伙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伙人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2、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另外,在審查合伙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禁止使用的字樣
在合伙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企業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則具有欺騙性,由此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
合伙協議訂立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關鍵要素
合伙協議訂立過程中需要注意的關鍵要素如下:
1.合伙協議的內容應當完善,包括合伙人的出資、利潤分配、合伙事務的執行、爭議解決辦法、違約責任等事項;
2.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
3.全體合伙人應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合伙協議法律程序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協議的特征有哪些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找法網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币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經營共同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合伙人經營共同事業,因此合伙合同并非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經濟目的,才能成立合伙。這與一般合同中各方當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經濟目的正相反不同。對于合伙人所經營的共同事業的性質,只能為營利性的,不是非營利性的。
3.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個合伙人均負有出資的義務,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資義務互有對價關系,所以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合伙合同為諾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屬于諾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