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債務分配方式
離婚協議中的債務分配方式
離婚協議中的債務分配方式:
1.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個人債務,一般由債務人自行清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夫妻雙方債務怎么分配
離婚夫妻雙方債務分配: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承擔。找法網提醒您,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哪些約定在離婚協議中是無效的
1.離婚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可以再婚;
2.再婚后,不能再生育子女;
3.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4.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不及時過戶;
5.約定的子女撫養費在子女18歲以后。
離婚協議書應具備的內容
1.協議離婚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劃分原則及明細;
5.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6.夫妻共同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7.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8.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9.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10.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1.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債務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債務分配協議是有效,簽訂債務分割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