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員施工過程員工手冊
安全員施工過程員工手冊
1、安全員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三級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并在每項新工作前,做好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缺少一次罰100元。弄虛作假、代簽字罰200元。
2、及時記錄安全資料,做好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整改工作。無安全事故抽查報告和整改措施的,對安全員給予每次罰款100元。發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都要用書面形式報總部辦公室,隱瞞不報的每次罰項目經理、安全員各200元。對安全事故的處理必須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
3、對于體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痢病及傳染病的職工,必須勸其回家,如繼續留用,由項目經理、安全員承擔一切責任。
4、施工過程中凡上下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有安全隔離措施,并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工作。如果沒有安全隔離措施,安全員有權禁止下方人員施工,不聽勸阻者給予100元罰款。沒有書面安全交底的,給予安全員200元罰款。
5、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大雪、沙塵、沙暴等惡劣天氣,安全員要迅速通知,禁止塔吊起重作業和高空作業。如因安全員失職釀成安全事故,將給予安全員1000員以上的罰款。
6、夜間施工和暗室施工,應該設置照明設備,密封或有毒場所須設置通風設備,地下室及樓梯口必須是低壓電,樓梯口、坑井洞口沒有照明和防護的,每次罰安全員100元。
7、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電梯井內、預留洞口、管道井內、通道口內、井架口內必須用圍欄、蓋板防護或用二層優質安全網防護,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8、施工現場危險區必須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標志,夜間要懸掛警示燈,非正常使用的樓梯口必須封行,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9、項目部要加強安全輔導、培訓教育和檢查的力度,每半個月用半天、一周用1小時為安全活動時間。同時,公司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要成立安檢組對項目上的機械設備、防護設施、安全技術方案和交底進行定期檢查,力爭消除事故隱患。
10、安全員要對塔吊、起重設備的保險裝置、超重限位裝置作定期檢查。嚴禁帶病運轉、維修中運轉及超負荷作業。安全員對違規操作不加制止的,給予200元罰款。
11、信號工必須在物料起吊時進行現場指揮。如人不在現場遙控指揮,給予200元罰款。信號工指揮失誤損壞物品由信號工全額賠償,由他人替代指揮或超重吊裝的立即開除。所吊物品必須放置整齊。
12、工地上裝拆大型機械,必須由持證專業人員裝拆,如果違章作業,每次罰機具負責人和安全員各500元。
13、施工機械應定期保養上油,防護裝置齊全且運轉正常,操作規程懸掛醒目,缺少一項罰安全員和機具負責人100元。
14、各項目部要建立內部每周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各工種安全工作進行獎罰,及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和整改落實監督工作。安全員負責辦理少數工種上崗證,如經上級部門檢查出缺一個上崗證罰責任人100元。
15、工程項目出現安全死亡事故,項目經理罰款1000元,安全員與直接責任者2000元罰款,所在工種工長1000元。
怎么編寫員工手冊
編寫原則:
在編寫員工手冊的過程中,應遵守依法而行、權責平等、講求實際、不斷完善和公平、公正、公開五個原則。
1、依法而行:員工手冊的制定要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
2、權責平等:員工手冊應充分體現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平等關系和權利義務的對等
3、講求實際:員工手冊要有實際的內容,體現企業的個性特點
4、不斷完善:員工手冊應該適時、不斷改進、不斷完善
5、公平、公正、公開:員工是企業的一員,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全員參與,所以要廣泛征求大家的意見,對好的意見和建議要積極采納。
員工手冊發布途徑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目前,中小企業在這方面做得仍存在許多遺漏,經常出現員工受到相關懲罰時說公司沒有告知其相關制度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公司確實沒有告知或公示給員工,另一方面可能公司確實告知過員工但員工在故意耍賴。但即使是員工在故意耍賴,由于公司不能證明告知過員工,也會在仲裁或法院辯護中敗訴。因此,建議中小企業在系統地完成員工手冊的編制與審核后、正式公布之前,應采取會議傳達、文件傳閱、問卷調查等方式,使員工熟悉員工手冊的具體內容,并提出個人意見,在向員工發放最終版本的員工手冊時,一定要讓員工填寫《簽收確認函》,企業一定要保存好相關的記錄、意見和《簽收確認函》等。
對中小企業來說,一個成熟、有效的員工手冊是一項“投入一分,收益十分”的人力資源管理措施,因此,希望本文的“一定框架”、“二填內容”“三審語言”“四審合法”的“四步法”能夠幫助中小企業編制出一套相對合理有效的員工手冊,并希望中小企業能夠通過簽收確認、集中培訓、集中測試、獎懲、定期培訓、不定期檢查等措施,將員工手冊的內容真正內化為員工的行為習慣,從而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與工作效率,使員工成為企業的合格員工。
員工手冊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嗎?
員工手冊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手冊給勞動者簽字確認,并且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員工手冊需要員工簽字嗎
法律分析:要簽字,員工手冊一般是公司制度的集合體,員工手冊上員工簽名對于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有益處,既避免用人單位以莫須有的理由對員工實施處罰和辭退,也可以為管理員工提供依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同時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