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員工工作秩序手冊
會計員工工作秩序手冊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的要求配備財務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嚴格落實責任。
第二節會計機構與崗位設置
第三條公司的會計機構為公司財務部,財務部經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
第四條根據會計工作和公司實際需要設置以下會計崗位:財務經理、總賬會計、成本費用會計、稅務會計、往來會計、出納等。
第五條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工作。
第六條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實行定期輪換制度。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做到定崗、定員不定死,有計劃地進行崗位輪換,以使會計人員能夠全面熟悉財會工作、擴大知識面、增強業務素質、提高工作水平,加強會計工作內部監督。輪換時應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條會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準則》,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會計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每年有一定時間的后續教育。
第三節崗位職責
第九條財務經理崗位職責。主持公司財務預決算、財務核算、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財務部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對財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年度預算、資金運作等進行總體控制。
(2)主持財務報表及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工作;為公司決策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分析;保證財務信息對外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有效地監督檢查財務制度、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適當及時的調整。
(3)組織制定本公司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并督促貫徹執行。
(4)監控和預測現金流量;確定和監控公司負債和資本的合理結構;統籌管理和運作公司資金并對其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5)對公司重大的投資、融資和并購等經營活動提供建議和決策支持,參與風險評估、指導、跟蹤和控制。
(6)參與確定公司的股利政策,促進與投資者的溝通順暢,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7)與財政、稅務、銀行和證券等相關政府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建立并保持良好的關系。
(8)向總經理匯報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收支及預算執行的具體情況,為公司管理人員提供財務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
(9)組織會計人員學習理論和業務知識;負責會計人員的考核;會計人員的使用和調配。
第十條總賬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
(2)指導監督各會計崗位的日常工作;審核記賬憑證。
(3)負責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為公司決策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分析,保證財務信息對外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
(4)對公司稅收進行整體籌劃與管理,負責年度審計工作的協調。
(5)協助上級對公司重大的投資、融資和并購等經營活動提供建議和決策支持,參與風險評估、指導、跟蹤和控制。
(6)與財政、稅務、銀行和證券等相關政府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建立并保持良好的關系。
(7)向上級主管匯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具體情況,為公司管理人員提供財務分析。
第十一條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日常資金收付工作。
(2)嚴格按照公司的財務制度規定支付款項,及時準確編制記賬憑證并逐筆登記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
(3)負責相關票據結算,建立應收票據、應付票據備查簿。
(4)及時與銀行定期對賬,庫存現金余額符合管理制度規定。
(5)按周編制現金收支報表。
(6)配合會計人員做好每月的報稅和工資的發放工作。
(7)負責管理員工備用金欠款事項。
(8)完成其他由上級主管指派及自行發展的工作。
第十二條往來結算會計崗位職責。
(1)建立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臺賬。
(2)辦理往來賬款的結算業務;負責往來結算的明細分類核算;及時登記更新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臺賬。
(3)負責往來賬的核對工作。每年至少核對一次,如雙方余額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及時向領導匯報。
(4)負責做好領導分配兼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成本費用核算崗位職責。
(1)擬訂成本核算辦法。
(2)加強成本管理的基礎工作。
(3)負責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和項目成本分類核算。
(4)協助管理在產品和自制半成品。
(5)編制成本報表,進行成本分析。
(6)擬訂費用管理與控制辦法。
(7)編制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報表,并對異常情況進行分析,加強費用控制。
第十四條稅務會計崗位職責。
(1)對公司稅收進行整體籌劃與管理;
(2)積極協調與當地稅務的關系,及時關注稅務政策,對公司有利信息,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3)每月按時完成稅務申報,依法納稅;負責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4)負責保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通用發票,進項稅發票的勾選認證。
(5)關注增值稅進項稅與銷售稅的差異,及時催收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十六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經理負責監交;財務經理、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總經理負責監交,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十八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第十九條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節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董事長批準后生效。
員工手冊制定注意事項
1、需走民主制訂程序;實務操作中可采取先由用人單位制訂一個草案,張貼在公示欄中,并盡量發送到有電子郵箱的員工,有網站的單位還應放在網上廣泛征求意見。在整理出修改意見相對集中的材料后由工會出面召集職工代表與單位協商確定。員工手冊正式制訂后每名員工簽字確認;
2、內容要合法。千萬不要以為走了民主程序并公示了的員工手冊就是有效的了,如果內容不合法則同樣對員工不發生效力;
3、用語應規范;
4、關鍵部分應細化;
5、明確用工前即簽訂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
6、不要將員工手冊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員工手冊如何生效
(1)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
(2)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3)規章制度制定后應向勞動者公示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是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員工手冊公示風險的有效防范
中小企業為避免和防止《員工手冊》的公示風險,必須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要將《員工手冊》公布在企業的會議室、辦公大堂或公告欄內;
第二,將《員工手冊》公布在企業的內部網站上,每個員工皆可以通過公司網站進行查詢、查看,或者將《員工手冊》通過電子郵件,向每一名員工送達。
第三,員工應聘入職時,公司將《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等一并交付給員工,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第四,員工應聘入職時,對員工進行任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對《員工手冊》內容的培訓。在培訓時,應聘員工都要登記,要簽到,培訓結束時,對員工進行考試,答卷上要簽自己的名字。
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員工手冊主要是企業內部的人事制度管理規范,同時又涵蓋企業的各個方面,承載傳播企業形象,企業文化功能。它是有效的管理工具,員工的行動指南。公司規章制度包括的方面更多些。
如:
1、根據企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制訂出了管理標準,比如環保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2、根據企業的管理要求,制訂出考勤值班制度、出入門管理制度、勞保發放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等。
3、根據企業的機構設置,制訂出各職能部門、個人的工作標準,比如人力資源部崗位職責、動力設備部崗位職責、財務部崗位職責、經理崗位職責、副經理崗位職責、人力資源部部長崗位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