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社會監督員員工手冊
醫院社會監督員員工手冊
為了解來自社會的醫療信息需求,聽取社會對醫院的意見、建議,使醫院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及時為群眾排憂解難,特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
1、社會監督員主要來自于以下方面:國家工作機關干部、退休人員、社區群眾代表、患者代表、新聞媒體工作人員等。
2、社會監督員由醫院事先征得被聘人同意后由醫院聘任,聘期一般為一年,到期后自動解聘,也可以續聘。
3、社會監督員要學習、宣傳醫療衛生事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了解醫院有關制度和要求,及時反饋對醫院各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客觀、全面反映社情民意;定期不定期對醫院的服務工作提出建議并及時向醫院反映情況。
4、社會監督員要了解醫院對醫療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及安排,經常了解群眾對醫院的意見和反映并及時向醫院反饋。
5、醫院定期召開社會監督員會議,由醫院領導、黨辦、院辦、人事教育科、醫務科、護理部、財務科、醫??频裙芾聿块T負責人參加,聽取各位社會監督員對醫院的意見、建議,針對集中反映的問題與他們進行充分的溝通。
6、醫院要及時聽取社會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改進。
員工手冊一定要一式兩份嗎?
不需要。員工手冊作為全體員工的行為準則,需要配備每人一份,不需要一式兩份。
企業以違反員工手冊為由開除員工合法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嚴重違反企業制度,造成嚴重后果,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
員工手冊就是企業制度,如果違反要視具體情框分別對待,不能違反就解除合同。企業應該在合同里注明,何種情況接觸合同。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企業惡意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員工手冊包括什么內容?
員工手冊包括以下內容:
1、總則:員工手冊的總則主要是介紹公司的發展歷程以及制定員工手冊的目的和宗旨,通常出現的內容是: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規定,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2、考勤管理規定:這項規定包括作息時間、考勤制度、遲到早退的處罰、曠工、病事假制度等。
3、福利制度:這項規定主要包括國家法定假日、帶薪年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社會保險等等福利。
4、薪酬制度:具體包括:員工薪酬構成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績效工資幾部分。
5、考核規定:員工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晉升考核等,主要針對員工品德、能力、考勤及績效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查。
6、聘用及崗位管理:員工自進入公司之日起,行政人事部將為其建立人事檔案。
7、培訓制度。
8、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9、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和互聯網的使用。
10、保密制度。
11、獎懲制度。
員工手冊的重要性都有哪些?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員工手冊有向員工出示,一般在員工入職時給員工簽字,確認其已其手冊中的內容,此時,員工手冊相當于已向員工公示的勞動規章,是有法律效力的;
2、即使是給員工簽過字了,如果手冊中有對員工重大的不公平條款,法院或仲裁委也一般會否認這些條款的法律效力;
3、簽訂的員工手冊明顯有失公平的,應屬無效,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追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發放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讓員工簽字,說明已經收到并閱讀相關規章制度,且愿意遵守;
5、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是勞動關系的基石,可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一并由勞動者簽收與認可,公司也盡到了告知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