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的招聘管理工作手冊
新進員工的招聘管理工作手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新進員工的招聘管理工作,完善招聘管理體系,促進招聘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集團所有崗位的招聘錄用。
第三條:集團行政人事部為公司員工招聘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招聘原則
第四條:員工招聘實行下列原則:
(一)編制控制,按計劃用人;
(二)內部競聘與外部招聘相結合;
(三)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三章權責劃分
第五條:權責劃分:
(一)行政人事部:
1、負責集團招聘制度的制定、修訂、完善工作;
2、負責招聘計劃的制定;
3、負責招聘渠道的選擇及招聘廣告的發布;
4、負責招聘簡歷的篩選及面試的組織;
5、負責應聘人員的招聘考核評價工作;
6、負責實習員工的.轉正考核評價工作;
7、負責錄取人員的手續辦理及分配工作。
(二)用人單位:
1、參與面試;
2、參與應聘人員的考核評價工作;
3、負責實習員工的工作安排及考評;
4、參與員工轉正的評審工作。
第四章招聘計劃制定
第六條:根據集團各單位定崗定員,用人單位每月制定招聘計劃,報行政人事部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招聘。
第五章招聘錄用程序
第七條:崗位類別:集團公司所有崗位按照崗位性質分為二類,分別為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務崗位、一線司乘技術類崗位。
第八條:崗位招聘錄用程序:
1、遵章守紀,服從公司安排;
2、崗位職責掌握情況;
3、根據工作職責標準要求開展工作及完成工作任務情況。(某某集團招聘錄用評分表附后)。
第六章招聘管理規定
第九條:公司三職等(含)以下行政崗位人員、一線后勤服務人眼試用期均為1個月(駕駛員、乘務員試用期為7-15天),四職等以上崗位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者錄用,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第十條:行政人事部負責人員招聘錄用的組織管理、監督、考核,原則上,對人員的招聘過程實行全過程參與,如因時間、地域等原因,不能夠參與招聘可由行政人事部委托用人單位招聘,受托單位及部門應嚴格按招聘程序及標準開展招聘,并接受行政人事部的監督,如發現受托單位及招聘人員違規違紀現象,要追究受托單位相關人員責任,對委托招聘事后行政人事部未按要求檢查審核,發現問題追究行政人事部的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招聘要嚴格按照年度定崗定員核定標準執行,若因工作業務量增加,需增崗位、增編人員,需履行人員增補簽批手續,如未履行簽批手續出現超員現象,扣除招聘部門及用人單位負責人工作考核分5分。
第十二條:集團所有崗位招聘需嚴格按照崗位招聘標準、招聘工作流程進行。參與招聘人員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一經發現,被錄用人員立即辭退。參與招聘人員視情節給予5-10分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辭退處理。
第十三條:鄂市地區各級人員及某某、錫市地區四職等以上(含)行政人員由集團行政人事部統一組織招聘,某某、錫市地區三職等以下(含)行政人員、一線后勤服務人員由當地公司自行負責招聘,其他各用人單位除行政人事部委托外,不得私自開展招聘工作(包括一線員工)。如有自行招聘現象發生,扣除單位負責人考核分5-10分,所招聘人員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集團員工招聘錄用審批手續及其它未規定事項按《某某集團組織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員工手冊編寫的注意點
1.與國家規定不沖突。不可與國家規定沖突,這是最基本的一條。任何違法的條款都不可以在員工手冊中體現出來,有違規嫌疑的,也應及時回避。法律、政策如有新調整的,手冊相關內容也應隨時予以更新。
2.與培訓考核相聯系。員工手冊中的相關內容可以納入崗前培訓考核的內容之中,特別是員工容易出錯、遺忘的方面可以在培訓中加大考察的力度,力求通過考察使員工熟練掌握。
3.及時更新不遺漏。員工手冊應不斷加以完善,建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在固定的時間(一般為年底前),結合公司情況及員工的意見對員工手冊進行修訂,力求完善。
員工手冊制定需要哪些人參與
法律分析:人事部編制,但是公司小的話可以由人事和行政部一起編制,行政部起輔助作用。將草案下發到職能部門,并要求職能部門領導監督該部門所有員工簽收草案,同時說明一周內要提出具體意見,并提供提出意見的渠道和方式。員工手冊的制定,首先應該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其內容應當包含以下部分:
1、公司的經營理念;
2、人事政策;
3、考勤制度;
4、薪資及福利;
5、差旅報銷辦法;
6、安全衛生;
7、保密義務;
8、行為規范;
9、附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企業制作員工手冊的意義是什么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員工手冊有向員工出示,一般在員工入職時給員工簽字,確認其已其手冊中的內容,此時,員工手冊相當于已向員工公示的勞動規章,是有法律效力的;
2、即使是給員工簽過字了,如果手冊中有對員工重大的不公平條款,法院或仲裁委也一般會否認這些條款的法律效力;
3、簽訂的員工手冊明顯有失公平的,應屬無效,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追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發放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讓員工簽字,說明已經收到并閱讀相關規章制度,且愿意遵守;
5、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是勞動關系的基石,可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一并由勞動者簽收與認可,公司也盡到了告知義務。
員工手冊和公司規章制度有什么區別
員工手冊應是公司規章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側重于對全體員工紀律方面的要求,員工手冊下發給員工應視為公司對員工的告知,拒簽的意義不大,但如員工手冊的規定與的規定不符,則應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