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師傅員工手冊
安裝師傅員工手冊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對外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或招用臨時工時,應首先審查其營業執照和有關證明文件。重大工程如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各安裝工程,需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正式簽訂合同。
第三條 較大工程項目,施工前應有合同甲方負責甲方和乙方有關方面負責人參加的專門會議,研究安全施工方案,指定現場負責人,由其統一指揮,做到安全施工。
第四條 承包單位來廠施工需要用電時,應首先到動力公司辦理申請用電手續,由動力公司指定接用電地點,未經許可亂拉臨時線。
第五條 在施工中,必須臨時停送電時,應先到動力公司辦理停送電工作票,并指定聯系負責人。
第六條 各單位的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的速度,必須按26公里/小時的限速規定執行。不得超速和違章載人,車門、拉桿上不準站人。不準酒后開車。
第七條 承包單位在施工中,由于違章和其他原因造成我方員工傷亡、設備損壞時,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八條 在搭腳手架時,應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綁扎牢固,并對其安全性負責。
第九條 凡在施工現場動火,應提前一天到安全消防部門辦理動火證。對私自動火者,按違反消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各施工單位在現場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容器時,必須設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不得擅自焊制或使用乙炔浮筒等受壓容器。
第十二條 承包單位來廠施工人員,必須服從本廠安全監察人員的檢查,如違反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者,廠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制止其作業,并處以經濟制裁或一次性罰款,罰款從承包工程費中扣除。
怎么編寫員工手冊
編寫原則:
在編寫員工手冊的過程中,應遵守依法而行、權責平等、講求實際、不斷完善和公平、公正、公開五個原則。
1、依法而行:員工手冊的制定要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
2、權責平等:員工手冊應充分體現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平等關系和權利義務的對等
3、講求實際:員工手冊要有實際的內容,體現企業的個性特點
4、不斷完善:員工手冊應該適時、不斷改進、不斷完善
5、公平、公正、公開:員工是企業的一員,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全員參與,所以要廣泛征求大家的意見,對好的意見和建議要積極采納。
員工手冊發布途徑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目前,中小企業在這方面做得仍存在許多遺漏,經常出現員工受到相關懲罰時說公司沒有告知其相關制度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公司確實沒有告知或公示給員工,另一方面可能公司確實告知過員工但員工在故意耍賴。但即使是員工在故意耍賴,由于公司不能證明告知過員工,也會在仲裁或法院辯護中敗訴。因此,建議中小企業在系統地完成員工手冊的編制與審核后、正式公布之前,應采取會議傳達、文件傳閱、問卷調查等方式,使員工熟悉員工手冊的具體內容,并提出個人意見,在向員工發放最終版本的員工手冊時,一定要讓員工填寫《簽收確認函》,企業一定要保存好相關的記錄、意見和《簽收確認函》等。
對中小企業來說,一個成熟、有效的員工手冊是一項“投入一分,收益十分”的人力資源管理措施,因此,希望本文的“一定框架”、“二填內容”“三審語言”“四審合法”的“四步法”能夠幫助中小企業編制出一套相對合理有效的員工手冊,并希望中小企業能夠通過簽收確認、集中培訓、集中測試、獎懲、定期培訓、不定期檢查等措施,將員工手冊的內容真正內化為員工的行為習慣,從而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與工作效率,使員工成為企業的合格員工。
員工手冊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嗎?
員工手冊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手冊給勞動者簽字確認,并且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員工手冊需要員工簽字嗎
法律分析:要簽字,員工手冊一般是公司制度的集合體,員工手冊上員工簽名對于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有益處,既避免用人單位以莫須有的理由對員工實施處罰和辭退,也可以為管理員工提供依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同時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