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發展前景分析
正隨著證券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證券經紀人已成為最為走俏的行業之一。大家現在最關心的就是證券經紀人 的發展前景,所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證券經紀人發展前景的一個分析,希望對你有幫助。
中國證券經紀人制度的歷史
從北洋政府開始,農工商部就開始實行經紀人制度,當時參照西方經紀人制度并根據中國當時的狀況,制定出相對完善的經紀人體制。隨著政府的不斷動蕩,經紀人制度也經受了諸多考驗。1949年后,暫停了證券交易。直到改革開放以后,經紀人重新活躍在中國經濟市場。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法》第137條規定首次明確了法人層面的證券經紀人,但對于廣泛地以自然人存在的證券經紀人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2009年4月13日《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經紀人第一次進行了法律上的界定。給予定義: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施行后,證券經紀人雖然得到法律上的認可,但中國證券經紀人所面臨的境況仍然不容樂觀。
中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存在問題
(一)證券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在證券市場成熟的發達國家,經紀人擁有自己的協會組織,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證券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證券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證券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證券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更無從談起。相關法律法規等對證券經紀人監管及保障也有待進一步建立,對一些違法違規事件打擊力度不夠以及證券經紀人缺乏相應退出機制等,使得證券經紀人向制度化法制化道路還很漫長。
(二)券商風險
目前國內許多證券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證券經紀企業經營風險。
雖然《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于經紀人有了法律上的認可,但缺乏對經紀人的相關保障。券商違約風險日益突出。很多券商為了維系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隨意修改公司薪酬政策、削減經紀人提成和提高經紀人考核指標以達到變相降薪變相裁員。券商與證券經紀人存在一定的敵對風險。
(三)行業景氣周期影響
經紀人靠天吃飯已久,由于中國金融產品單一,且缺乏“有效”對沖機制。經紀人薪酬浮動較大,往往是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一遇到行業景氣差時,大量經紀人面臨被淘汰出局的命運。
(四)技能單一、對客戶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有限
國內大部分證券經紀人的專業技能比較單一,專業水平有限。即不懂營銷也不懂證券分析。使得經紀人對客戶的影響力和控制力不夠,無法體現出經紀人的重要性,造成開發客戶能力弱,維護客戶能力也弱的雙弱局面。
我國現時的證券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雷同。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證券公司的專業特征,也無法體現出證券經紀人的專業特征。受限于證券公司管理,證券經紀人無法向投資者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資人在市場上是選擇哪家證券經紀公司或哪個證券經紀人沒有本質區別。許多證券經紀人在進入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缺乏對客戶的針對性,直接導致經紀業務被變成了代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連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五)社會公眾對證券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較短,社會對證券經紀人缺乏相應的認知度,部分社會公眾甚至對證券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投資者進行投資時僅依靠自己的單打獨斗,不知道證券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證券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證券經紀人進行咨詢,當然談不上產生對證券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證券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六)經紀人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較不規范,呈現多樣性
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證券經紀人相對來說又是一種較新的事物,對于證券經紀人尚無統一行為規范。這就使得各家證券公司在經紀人制度的具體實施中采取了不同形式,甚至在同一證券公司不同營業部也不盡相同。具體而言,這些差別主要體現在:經紀人與券商是否為隸屬關系;經紀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資福利待遇;經紀人傭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對經紀人的業務支持程度;經紀人之間是否存在分工與協作等幾個方面。
(七)證券經紀人缺乏證券公司有效的業務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發展
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實施是一項綜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經紀人與一個分配制度;更需要證券公司從交易支持、專業培訓到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以為證券經紀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目前很多證券公司對經紀人制度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認為只要實行經紀人制度就一定會促進經紀業務的增長與發展,而對證券經紀人缺乏有效的業務支持與必要的管理。從而使得證券經紀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開展業務,在客戶基礎相對薄弱與普遍業務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發展就極為困難與不均衡。這就使得證券經紀人與券商存在離心傾向,客觀上導致了包括全權代客理財在內的一些違規行為的發生。
完善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證券經紀人注冊管理制度和信用檔案
為加強證券經紀人管理,提高證券經紀人業務行為的規范性,應當建立證券經紀人注冊管理制度,由證券業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職業檔案,對證券經紀人進行注冊管理。
(二)建立證券經紀人規范管理的保障機制,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在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的同時,必將打破證券市場現有狀態,使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承擔更多的義務。要做好新制度與原有市場狀況的銜接和過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就應當適當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增加管理制度的靈活性。一方面,對各證券公司新聘用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方式進行嚴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許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對聘用關系存續與否進行雙向自愿選擇的基礎上,給予不具備相應資格的證券經紀人一定的過渡期,鼓勵其取得相應資格,維護市場穩定。
(三)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應當承擔更多的監管、管理責任
證券監管部門和追求將協會應該對整個市場證券經紀人動態進行緊密關注,樹立綜合監管理念,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相互競爭關系建立起相互監督體制,防止違規聘用證券經紀人的行為,特別是無證券經紀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掛靠其他證券經紀人名下從事證券營銷活動。
(四)增加投資者的知情權
證券經紀人薪酬激勵機制并不能完全保證證券經紀人與客戶利益的一致性。為防止證券經紀人以不正當手段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客戶進行業務、風險方面的書面提示,使相關客戶了解證券經紀人行為權限,知悉自身、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三者間利益關系;同時,證券公司要建立證券經紀人客戶回訪機制,定期對證券經紀人客戶進行回訪,增強證券經紀人業務的合規性監督。
(五)加強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證券公司應定位在交易支持、專業培訓到信息咨詢等多方面,并以此來支持與配合證券經紀人;而將展業等逐步由證券經紀人逐步取代。
證券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在為客戶提供合理財富管理方面。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證券經紀人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理財方案制作和平時的日常服務損等。在市場開發中,證券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證券市場的繁榮。
(2)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證券產業發展水平。證券公司應該適當考慮開放電子信息平臺權限,讓經紀人主動參與到客戶的維護當中去。
(六)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
通過證券法規或者由證券行業協會牽頭建立證券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根據證券經紀人的能力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和數量給予合理的傭金,保障證券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傭金協定市場化,券商違規管控化。
(七)建立證券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
建立證券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證券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證券市場買賣雙方因證券經紀人加入后,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證券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真實的信息,投資人也可以找到值得信賴的證券經紀人。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證券經紀人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證券經紀人被自動淘汰。對證券經紀人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也可以由證券協會或者未來可能存在的證券經紀人協會來做。評估的客體包括證券經紀人的素質、專業技術能力等。
(八)組建證券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
我國在北洋政府就開始利用證券經紀人公會來負責證券經紀人的從業資格審查、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世界各國也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證券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證券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九)大力培養證券經紀專業人才
證券行業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證券市場和法律環境,還要了解各項證券產品的交易制度、投資技巧,更要擅長營銷技巧。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證券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證券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證券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證券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證券公司還可以從通過證券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實力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證券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中國證券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十)加強宣傳,擴大證券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證券經紀人在促進我國證券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理財意識還不高,證券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證券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證券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證券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真正認識并接受證券經紀人,然后享受證券經紀人提供的優質服務。為此,需要證券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證券經紀人的含義、性質,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證券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理財收益上的各種優勢。
(十一)完善內控機制。證券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證券的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證券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證券公司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證券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證券經營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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