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超期如何賠償
試用期超期如何賠償呢?超過試用期的賠償金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今天小編整理了試用期超約定期限如何賠償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試用期超約定期限如何賠償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本規定針對的是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尚未履行的情況。雖然試用期尚未履行,但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改正。
2.支付賠償金本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超過法定上限或違法延長試用期的情況。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實際履行的,則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補足差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剝奪和克扣勞動者全部或部分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和補足,同時,還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的工資怎么界定?
在《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條規法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試用期中勞動者可以享受哪些權利?
試用期中勞動者享有:1、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2、時應同樣享受加班待遇的權利。3、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可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權利。
在進入試用期之前我們還應了解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所以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來協商并約定,不得又用人單位單方面強行規定。
試用期享有待遇:
1、獲得基本工資
2、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于處于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來說,他們也和正式員工一樣擁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且依據我國規定,試用期至多只能約定6個月,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過長而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這將會損害試用期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適當的補償。
3、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
由于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只要在試用期間內的工作人員是符合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的,那么該公司就應當在試用期員工入職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就幫員工購買和繳納社保公積金,未積極購買的將會違反相關規定。
4、符合條件的可以獲得年休假的權利
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累計”,由于我國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因此只要該員工已經連續累計工作了12個月,除了在本公司,在其他公司任職過的員工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年休假的權利。
試用期未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嗎?
新入職的員工即使在試用期也應該為員工繳納保險。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員工繳納社保,萬一期間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將面臨全額承擔工傷待遇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