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不想干了怎么辭職
實在不想干了怎么辭職?如果您想辭職,可以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一般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但具體要求一般會因公司的規定而有所不同。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實在不想干了怎么辭職,供大家參考。
實在不想干了怎么辭職
1、找到你的直屬上司,向他/她請求一個離職談話。
2、調整好心態,準備離職時要表達的內容,包括你的求職目的以及離職的原因。
3、談話中要表現出你的尊重,并保持禮貌,離職時可以提出自己的愿望,如希望可以拿到一份正式的離職證明,同時也要表達你對這份工作的感激。
4、在談話中要尊重自己的決定,重視離職的原因,同時也要表達出愿意給公司帶來正面影響,比如可以幫助安排新人上崗或者給自己的工作留下一份完備的文件。
5、離職時要向公司提出合理的要求,如提早結束當前工作以及了解離職的相關福利政策等。
6、最后,要記得感謝公司給你提供的機會,并給出適當的離職日期,讓公司有充足的時間來安排工作交接等。
個人原因辭職的最好理由
一、以家庭原因辭職的理由
1、家里孩子太小,離不開。
2、家里準備蓋房子。
3、家里莊稼要開始收割。
4、家里發生了鄰里糾紛,要回去處理。
5、兄弟或姐妹要結婚,辭職回家。
6、父母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顧。(這個離職原因要慎用,如果不是實際情況不能這樣說,那相當于詛咒父母)
二、以個人原因的辭職理由
1、身體吃不消。
2、自己要回去結婚。
3、回去讀書,再也不打工了。
4、我水土不服。
5、我非常想家。
6、自己太笨,學不好技術。
7、我不適應眼前的崗位。
8、我個人在這里沒有發展。
9、我與這里人相處不來。
10、我承受不了這樣的工作壓力。
三、以公司原因的辭職理由
1、工資太低。
2、時間太長。
3、環境太差。
4、上班太累。
5、沒有休息。
6、領導對我不公。
7、車間太熱。
8、管理太嚴。
9、分配的崗位不好。
10、領導總是批評我。
11、生活及住宿條件不好。
12、車間里的活太重。
四、以其他原因辭職的理由
1、我要換個環境。
2、我親戚叫我到他那里去。
3、有親戚開店叫我過去幫忙。
4、我女朋友懷孕了。
5、我沒有了生活費,公司又不借給我,我辭職。
6、我一到上班就頭疼。
7、我這里沒有老鄉。
8、我老公(老婆)不要我干了。
9、在這里體現不出我的人身價值。
10、我看不慣這里人的工作作風,眼不見為凈,我要辭職。
員工離職的方式包括哪些
與單位協商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首選的一種方案。如果與單位有協商的可能性,盡量去協商解決。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無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話,那么從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來說,留下這個員工其實也是有害無益的。
在協商解決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如下幾點:
1、 違約金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員工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單位可能會向員工要求支付此違約金。在協商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因為北京市地方法規明確規定有違約金不能超過員工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超過部分,法律將不予認可。
2、 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離職交接單
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個人各執一份。應當注意,員工應當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經過了雙方的簽訂或者蓋章的認可。
3、 拿到退工單或者離職證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解除權又稱為預告解除權。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單位,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都已經解除。此解除權需要注意的事項計有:
1、 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脫密期規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規定的話,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點需要注意。
2、 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書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簽收的話,則保留好簽收件;如果單位不簽收的話,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憑證,還要注意的是在寄出憑證上一定要寫清楚寄出的是什么東西。
3、 在通知期內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4、 積極辦理交接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辦理工作交接的話,就再向公司發一封函,告知辦理交接的期限,過此期限則不對公司負交接不當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確的是,這種方式雖然可以達到離職的目的,但是,這種行為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最終仍然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這種違約責任也是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為前提的。
對單位行使單方即時生效的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行使此權利需要注意的事項為:
1、 通知一定要書面化,如前方式同
2、 一定要積極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單
3、 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將解除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寫清楚
4、 這種權利的行使如果得當的話,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
5、 這種權利如果行使得當的話,除了試用期內辭職之外,其它情形,還可以向單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