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蜜蜂的相關法律條款-養蜂愛好者系列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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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養蜂業是個弱勢行業,目前仍在施行的《養蜂管理暫行條例》是農牧漁業部于1986年頒布的,許多條款已不再適合現代養蜂業的需要,急需修訂。剛頒布的《畜牧法》明確規定了蜜蜂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該法有關規定。
《畜牧法》中有三條關于養蜂的條款: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條 養蜂生產者在轉地放蜂時,當地公安、交通運輸、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養蜂生產者在國內轉地放蜂,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印制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輸蜂群,在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內不得重復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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