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蜂蜜(除美國以外市場)出口行業規則
為維護外蜂蜜出口正常的經營秩序,根據外經貿部有關規定,經蜂產品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特制訂本規則。
第一條、凡蜂產品分會會員或取得蜂蜜出口配額有償使用資格的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蜂蜜出口采取合同預審制(價格條款須折算為FOB凈價)。合同須注明生產廠商檢注冊編號。企業憑合同辦理“申領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各發證機關憑上述證明書和經蜂產品分會簽章的合同開具出口許可證。
第三條、出口最低限價依國內、外市場蜂蜜產銷情況,由行業共同協商制訂,各企業須嚴格遵守。
第四條、實行舉報和核查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依據事實對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條、蜂產品分會下設核心組。
經理事會民主選舉,本屆核心組由以下企業組成:中土畜干果菜蜂產品進出口公司,安徽省土產進出口公司,陜西省土進出口公司,山東省物產進出口公司,河南省土產進出口公司,浙江省土畜產進出口公司,湖北省土產進出口公司,遼寧省土產進出口公司,黑龍江省黑土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土產進出口公司,江蘇匯鴻國際集團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核心組負責維護蜂蜜出口經營秩序,調查了解主銷市場動態、客戶資信和經營行為等情況;可定期、不定期召開核心組會議,及時調整蜂蜜行業經營策略;負責監督、跟蹤各企業蜂蜜出口情況。
各企業應全力配合核心組工作。
第六條、核心組調查活動費用由出口企業按出口數量分攤。由蜂產品分會定期向會員報告費用使用情況。
第七條、定期對國外客戶進行資信和經營行為評價,對進行無理壓價、在產地低價收購或采取不正當貿易方式的進口方,經理事會通過,蜂產品分會將以“黑名單“的形式予以披露,停止對其成交。
第八條、處罰辦法
蜂蜜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表現的:
一.以任何方式擾亂蜂蜜出口經營秩序,包括以低劣產品出口損害行業形象的行為;
二.低價竟銷,破壞蜂蜜出口整體效益;
三.以任何形式不配合核心組調查工作。
將給予行業內部通報批評;暫停蜂蜜出口配額有償使用資格;處以低價出口產品應售金額1~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外經貿部取消其蜂蜜出口經營權;除上述處罰外,還可報外經貿部,追究或責成有關部門追究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
上述處罰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九條、其它
一.中日蜂蜜會議每年度召開一次,采取一年國內、一年東京的方式。由蜂產品分會組織相關企業赴日或在國內,與全日本蜂蜜協同組合、日本蜂蜜輸入商協議會共同主持召開,就蜂蜜產情、銷售、品質、價格等雙方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促進中日蜂蜜貿易的健康發展。
二.每年蜂產品分會組織召開1~2次蜂蜜出口協調會,研究解決蜂蜜出口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本規則經蜂產品分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批準、外經貿部貿管司備案,于2000年8月15日起執行。本規則在執行過程中將不斷予以完善。由蜂產品分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