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OK蜜蜂網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 條例》的規定,為加強食品添加劑質量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用語定義加下: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 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后天然物質。
衛生評價:包括生產工藝,理化性質,質量標準,使用效果、范圍,加入量,毒理學 評價及檢驗方法等綜合性的安全性評價。
第三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衛生部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鑒于有凍食品添加劑具有一定的毒性,應盡可能不用或少用,必須使用時應嚴格控制 使用范圍和使用量。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并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或省、自治 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審查,頒發定點生產證明書、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
第五條 凡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品種,在國家未頒發標準前,可制訂地方 (或企業)質量衛生標準,由生產廠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及衛生主管部門 進行審查后,報地方標準局批準,按生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頒發臨時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生產或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劑應由申請單位提出衛生評價的資料和國外批準使 用的依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初審,提交全國食品添加劑標準化技 術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由全國食品添加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 衛生部批準頒發。食品添加劑規格質量國家標準由全國食品添加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議, 其中有衛生意義的指標,由主管部門送衛生部審定后,報國家標準局批準頒發。
第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由衛生部制定。
第九條 專供嬰兒的主輔食品除按規定可加入強化劑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劑、色素、 香精、谷氨酸鈉及不適宜的添加劑。
第十條 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偽造、摻偽、摻假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不 得使用污染或變質的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有夸大或虛偽的宣傳內容。
第十一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生產,逐批檢驗,經營部 門加強驗收,衛生部門加強監督檢查。食品添加劑包裝上應注明:
(1)食品添加劑的品名及生產許可證號。
(2)質量標準、規格、并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
(3)法用說明。
(4)生產廠名、批號、生產日期,保存期限。
第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我國規定的品種和質量標準。進口食品中的添 加劑必須符合我國規定的使用衛生標準。外貿及有關部門向外商定貨時,必須按照我國規 定的質量及衛生標準簽訂合同。其合同副本及輸出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有關品種、標 準、安全性評價等資料提供給衛生部門,并按我國進口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進口香料的部門或單位,應向輸出國廠商索取毒理學資料和檢驗合格證書。 進口香精時要輸出國廠商提供配方中香料、輔料名稱、毒理學資料及有關國家允許使用的 證明,如不能提供時要進行毒理試驗,方可在國內銷售。
第十四條 復合食品添加劑中各單項物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生 產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 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劑,可根據國外要求生產,但轉內銷時必須符合我國規定。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按食品衛生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原辦法作廢。
上一篇:蜂膠不適宜長期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