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標準-蜂花粉(NY5137―2002)簡述
無公害食品標準-蜂花粉(NY5137—2002)簡述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蜂花粉的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食用蜂花粉的生產、銷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4789.2 食品中菌落總數的測定方法
GB 4789.3 食品中大腸菌群的測定方法
GB 478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1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測定方法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殘留量的測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H/T 1014 蜂花粉
3 術語和定義
3.1
蜂花粉 bee pollen
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花制劑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內的花粉細胞,形成的團料狀物。
3.2
雜質 impurity
蜂花粉中除蜂花粉以外的泥沙、昆蟲殘體等。
4 技術指標
4.1 感官指標
具有蜂花粉的自然品質特征,無蟲蛀,無霉變,無異味,不添加任何其他物質。雜質含量在1%以內。
4.2 理化指標
通用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4.2.1 單一品種蜂花粉的特殊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4.3 衛生安全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取樣
按GH/T 1014規定執行。
5.2 感官指標檢驗
按GH/T 1014規定執行。
5.3 理化指標檢驗
5.3.1 雜質測定
按GH/T 1014 規定執行。
5.3.2 水分測定
按GB/T 5009.3規定執行。
5.3.3 蛋白質測定
按GB/T 5009.5規定執行。
5.3.4 灰分測定
按GB/T 5009.4規定執行。
5.4 衛生安全指標的檢驗
5.4.1 鉛的測定
按GB/T 5009.12規定執行。
5.4.2 六六六、滴滴涕的測定
按照GB/T 5009.19規定執行。
5.4.3 菌落總數的測定
按照GB 4789.2執行。
5.4.4 大腸菌群的測定
按照GB 4789.3執行。
5.4.5 霉菌總數的測定
按照GB 4789.15執行。
5.4.6 致病菌的測定
按照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與抽樣
6.1.1 貨批檢驗
以同一產區、同一品種、同一銷售單位為一個貨批。產品均應以批為單位,同批產品的品質規格和包裝應一致。
6.1.2 抽樣方法
從每一貨批中隨機抽取2 kg樣品。取1 kg樣品作為制備實驗室樣品,1 kg樣品作為備樣。備樣應低溫冷凍保存。
6.2 檢驗
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1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生產單位應進行感官品質、水分、灰分檢驗,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也可根據產品接收方要求進行。通用流通領域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檢驗。
6.2.2 型式檢驗
對產品全部技術要求的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進行型式檢驗:
a)變更原料供應方時;
b)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c)人員、設備、原料、工藝條件、環境等條件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產品質量審核,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主管部門需要型式檢驗時。
6.3 判定規則
6.3.1 按本標準進行測定,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產品,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
6.3.2 凡霉變、有蟲蛀、有污染、有異氣味或衛生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品,允許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加密取樣的復測,復測仍不合格的,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3.3 農制劑殘留量出現陽性結果允許進行復測。若復測仍呈陽性,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標志、標簽
7.1 標志
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要求。
7.2 標簽
食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要求。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應與食品標簽一致。
8 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
8.1.1 包裝材料應干燥、清潔、無異味,不影響蜂花粉品質,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8.1.2 包裝要牢固、防潮、整潔、便于裝卸、倉儲和運輸。
8.1.3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1規定。
8.2 運輸
所使用的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干燥、無異味;運輸時應防潮、防雨、防曝曬、防風沙;裝卸時輕放輕卸,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
8.3 貯存
8.3.1 產品應貯于清潔、干燥、陰涼、無異味的專用倉庫(溫度在–5℃以下)中,冷庫周圍應無異味。或者真空充氮貯存。
8.3.2 短期臨時存放,應經過干燥和密封處理后存于陰涼干燥處。
8.3.3 不同產地、花種、等級或不同季節采集的產品應分別貯存。
8.3.4 貯存場所應清潔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同處貯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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