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等發達國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做法及啟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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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國內外食品衛生安全問題突出,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熱點問題。在長期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中,歐美等發達國家積累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做法,在許多方面值得學習與借鑒。
一、歐美等發達國家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做法
1. 源頭抓起、全程監管 食品生產、加工、包裝、儲運、銷售等環節都可能引起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在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中, 歐美等發達國家提出了“從農場到餐桌”源頭抓起、全程監管的理念。 2000 年, 歐盟公布了《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 提出以控制“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為基礎對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監管, 要求從食品生產的初始階段就必須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從2006 年1 月1 日起, 歐盟又實施了新的食品衛生法規。新法規突出強調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控制管理, 對食品從原料到成品儲存、運輸以及銷售等環節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1997 年1 月, 美國總統宣布了食品安全行動計劃, 農業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及環境保護局于1997 年5 月共同起草了一份題為“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 的倡議報告。2003 年5 月16日, 日本參議院通過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 規定要以消費者至上為原則, 以科學方法進行風險評估, 實現“從農場到餐桌”全程質量監控。
2. 完善法規、嚴格標準 經過上百年的建設, 歐美等發達國家關于食品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不斷完善, 嚴格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行業標準為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00 年前, 美國的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十分嚴重。1906年, 美國國會通過了《食品制劑品法》和《肉類制品監督法》, 使食品衛生安全監管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經過不斷完善, 目前, 食品衛生安全方面的聯邦法律法規已經有35 部, 特別是在動物及動物產品方面的法律法規非常詳細具體, 并將這些法律法規獨立成卷為《聯邦法典》第9 卷“動物及動物產品”, 共收集了近100 個動物衛生法規, 條款達5 000 多條, 文字上百萬。法律法規體系完善, 配套性強; 法規多是由企業提出并推動, 可操作性強; 法規由專家制定, 科學性強; 法規可以在短期內修正, 及時性強。1996 年, 美國農業部食品檢驗署頒布了《美國肉禽食品檢驗新法規》, 強調以預防為主, 實行生產全過程監控。同年, 美國農業部食品檢驗署頒布了《美國肉禽屠宰加工廠( 場) 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規》, 以提高肉禽制品的安全程度。同時建立以HACCP 為基礎的加工控制系統與微生物檢測規范、致病菌減少操作規范及衛生標準操作規范等法規的組合應用。美國新法規強調預防為主, 實行全過程的監控。 1947 年, 日本頒布了《食品衛生法》, 以后又多次修改, 宗旨是防止人因消費食物而受到健康危害。該法不僅涉及食物和飲料, 而且還涉及包括天然調味劑和用于處理、制造、加工或輸送食物的設備和容器, 同時也涉及與食物有關的企業活動如食品制造和食品進口的人員。該法授權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當地的企業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為企業設施制定必要的標準, 發放或吊銷營業執照, 給予直到中斷或終止營業活動的處理。雖然日本已經對現有的350 種農獸制劑登記或設定了殘留標準, 但是,遠少于世界上使用的700 多種農獸制劑。按照日本的現行規定, 對于沒有制定限量標準的農獸制劑, 即使發現某種進口食品含有該物質, 也不得限制其在日本銷售, 對這些農獸制劑的監管實際上處于失控狀態。在這種背景下, 日本從2006 年5 月29 日起實施了《食品中殘留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 對734 種農制劑、獸制劑及飼料添加劑設定了1萬多個最大允許殘留標準, 即所謂的“暫定標準”; 對那些尚不能確定具體“暫定標準”的農制劑、獸制劑及飼料添加劑, 設定了0.01mg/kg ( 即億分之一) 的“一律標準”。一旦食品中殘留物含量超過此標準, 不管是否對人類健康有害, 都將一律被禁止進口或流通。可見標準要求之嚴格。 為了保證食品的衛生安全, 歐盟實施了嚴格而統一的質量安全標準。如對于肉類產品, 規定了從第三國進口肉類的獸醫檢疫標準和有關動物檢疫及屠宰場的指令, 要求第三國的屠宰場必須符合其規定的衛生要求并經歐盟委員會指派的獸醫專家考察, 向歐盟注冊并授予獸醫衛生編號后才能向其出口。還要求出口國定期向其提供動物疫情報告, 歐盟依據出口國的獸醫衛生狀況發布允許向歐盟出口的第三國名單。所有動物性食品必須經檢疫部門貼上CE標志后才能上市交易。近幾年來, 歐盟更加強化了動物性食品質量安全控制, 強制實施HACCP 標準。在1996 年實施的歐盟食品衛生法中規定, 動物性食品生產和加工企業必須確保在HACCP 系統上建立、實施、維持和修正適當的動物性食品安全措施。
3. 機構健全、監管到位 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動物性食品的衛生安全管理盡管各具特色, 但有一個共性, 就是組織機構非常健全, 并且相關管理部門分工明確, 各司其職, 積極配合, 監管到位。 美國有3 個機構具體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美國食品與制劑物管理局( FDA) 主要負責除肉類和家禽產品外美國國內和進口食品的安全, 制定動物性食品獸制劑殘留最高限量的法規和標準; 美國農業部( USDA) 主要負責肉類和家禽食品的安全, 并被授權監督執行聯邦食用動物產品安全法規;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 EPA) 主要負責飲用水、新的殺蟲劑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 制定農制劑、環境化學物的殘留限量和有關法規。美國農業部作為行政和執法部門, 重點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檢測與認證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對食品安全起著重大作用。 加拿大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是加拿大農業部及其所屬的食品檢驗局( CFIA) , 食品檢驗局負責所有食品的法定檢測任務、動物疫病防治, 并向農業部報告食品衛生安全情況; 加拿大衛生部負責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和食品營養的政策和標準。澳大利亞于1991 年成立了國家食品局( NFA) 。NFA 是一個法定的權威機構, 負責制定食品標準, 協調食品供應的監督工作, 向澳大利亞檢疫和檢驗服務部門就進口食品問題提出建議, 并負責向食品標準委員會提出報告。1996 年國家食品局變成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局( ANZFA) , 主要負責食品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州政府或直轄區政府或700 個地方政府負責執行食品安全管理。日本為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由日本厚生及勞動省與農林水產省共同承擔提供安全食品的責任, 兩個省根據有關法規單獨管理食物, 農林水產省負責食物的生產和質量保證, 厚生及勞動省負責穩定的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韓國則是在農林部下專門設立了農產品質量管理局, 專門從事農產品的質量管理。
一、歐美等發達國家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做法
1. 源頭抓起、全程監管 食品生產、加工、包裝、儲運、銷售等環節都可能引起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在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中, 歐美等發達國家提出了“從農場到餐桌”源頭抓起、全程監管的理念。 2000 年, 歐盟公布了《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 提出以控制“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為基礎對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監管, 要求從食品生產的初始階段就必須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從2006 年1 月1 日起, 歐盟又實施了新的食品衛生法規。新法規突出強調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控制管理, 對食品從原料到成品儲存、運輸以及銷售等環節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1997 年1 月, 美國總統宣布了食品安全行動計劃, 農業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及環境保護局于1997 年5 月共同起草了一份題為“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 的倡議報告。2003 年5 月16日, 日本參議院通過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 規定要以消費者至上為原則, 以科學方法進行風險評估, 實現“從農場到餐桌”全程質量監控。
2. 完善法規、嚴格標準 經過上百年的建設, 歐美等發達國家關于食品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不斷完善, 嚴格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行業標準為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00 年前, 美國的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十分嚴重。1906年, 美國國會通過了《食品制劑品法》和《肉類制品監督法》, 使食品衛生安全監管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經過不斷完善, 目前, 食品衛生安全方面的聯邦法律法規已經有35 部, 特別是在動物及動物產品方面的法律法規非常詳細具體, 并將這些法律法規獨立成卷為《聯邦法典》第9 卷“動物及動物產品”, 共收集了近100 個動物衛生法規, 條款達5 000 多條, 文字上百萬。法律法規體系完善, 配套性強; 法規多是由企業提出并推動, 可操作性強; 法規由專家制定, 科學性強; 法規可以在短期內修正, 及時性強。1996 年, 美國農業部食品檢驗署頒布了《美國肉禽食品檢驗新法規》, 強調以預防為主, 實行生產全過程監控。同年, 美國農業部食品檢驗署頒布了《美國肉禽屠宰加工廠( 場) 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規》, 以提高肉禽制品的安全程度。同時建立以HACCP 為基礎的加工控制系統與微生物檢測規范、致病菌減少操作規范及衛生標準操作規范等法規的組合應用。美國新法規強調預防為主, 實行全過程的監控。 1947 年, 日本頒布了《食品衛生法》, 以后又多次修改, 宗旨是防止人因消費食物而受到健康危害。該法不僅涉及食物和飲料, 而且還涉及包括天然調味劑和用于處理、制造、加工或輸送食物的設備和容器, 同時也涉及與食物有關的企業活動如食品制造和食品進口的人員。該法授權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當地的企業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為企業設施制定必要的標準, 發放或吊銷營業執照, 給予直到中斷或終止營業活動的處理。雖然日本已經對現有的350 種農獸制劑登記或設定了殘留標準, 但是,遠少于世界上使用的700 多種農獸制劑。按照日本的現行規定, 對于沒有制定限量標準的農獸制劑, 即使發現某種進口食品含有該物質, 也不得限制其在日本銷售, 對這些農獸制劑的監管實際上處于失控狀態。在這種背景下, 日本從2006 年5 月29 日起實施了《食品中殘留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 對734 種農制劑、獸制劑及飼料添加劑設定了1萬多個最大允許殘留標準, 即所謂的“暫定標準”; 對那些尚不能確定具體“暫定標準”的農制劑、獸制劑及飼料添加劑, 設定了0.01mg/kg ( 即億分之一) 的“一律標準”。一旦食品中殘留物含量超過此標準, 不管是否對人類健康有害, 都將一律被禁止進口或流通。可見標準要求之嚴格。 為了保證食品的衛生安全, 歐盟實施了嚴格而統一的質量安全標準。如對于肉類產品, 規定了從第三國進口肉類的獸醫檢疫標準和有關動物檢疫及屠宰場的指令, 要求第三國的屠宰場必須符合其規定的衛生要求并經歐盟委員會指派的獸醫專家考察, 向歐盟注冊并授予獸醫衛生編號后才能向其出口。還要求出口國定期向其提供動物疫情報告, 歐盟依據出口國的獸醫衛生狀況發布允許向歐盟出口的第三國名單。所有動物性食品必須經檢疫部門貼上CE標志后才能上市交易。近幾年來, 歐盟更加強化了動物性食品質量安全控制, 強制實施HACCP 標準。在1996 年實施的歐盟食品衛生法中規定, 動物性食品生產和加工企業必須確保在HACCP 系統上建立、實施、維持和修正適當的動物性食品安全措施。
3. 機構健全、監管到位 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動物性食品的衛生安全管理盡管各具特色, 但有一個共性, 就是組織機構非常健全, 并且相關管理部門分工明確, 各司其職, 積極配合, 監管到位。 美國有3 個機構具體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美國食品與制劑物管理局( FDA) 主要負責除肉類和家禽產品外美國國內和進口食品的安全, 制定動物性食品獸制劑殘留最高限量的法規和標準; 美國農業部( USDA) 主要負責肉類和家禽食品的安全, 并被授權監督執行聯邦食用動物產品安全法規;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 EPA) 主要負責飲用水、新的殺蟲劑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 制定農制劑、環境化學物的殘留限量和有關法規。美國農業部作為行政和執法部門, 重點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檢測與認證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對食品安全起著重大作用。 加拿大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是加拿大農業部及其所屬的食品檢驗局( CFIA) , 食品檢驗局負責所有食品的法定檢測任務、動物疫病防治, 并向農業部報告食品衛生安全情況; 加拿大衛生部負責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和食品營養的政策和標準。澳大利亞于1991 年成立了國家食品局( NFA) 。NFA 是一個法定的權威機構, 負責制定食品標準, 協調食品供應的監督工作, 向澳大利亞檢疫和檢驗服務部門就進口食品問題提出建議, 并負責向食品標準委員會提出報告。1996 年國家食品局變成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局( ANZFA) , 主要負責食品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州政府或直轄區政府或700 個地方政府負責執行食品安全管理。日本為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由日本厚生及勞動省與農林水產省共同承擔提供安全食品的責任, 兩個省根據有關法規單獨管理食物, 農林水產省負責食物的生產和質量保證, 厚生及勞動省負責穩定的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韓國則是在農林部下專門設立了農產品質量管理局, 專門從事農產品的質量管理。